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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白云山诉威尔曼专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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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彭建群”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向媒体公布了今年3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发出的关于宣告‘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ZL97108942.6“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专利由于不具备专利法22条创造性的......本文有925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广州白云山医药科技向媒体公布了今年3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发出的关于宣告‘广州威尔曼药业有限公司ZL97108942.6“抗β-内酰胺酶抗菌素复合物”专利由于不具备专利法22条创造性的规定而全部无效’的决定书。

据白云山制药总厂相关人士介绍,威尔曼所拥有的专利技术方案早已公开发表在1990年德国《药物学》杂志,该技术属现有技术,不具备专利法规定的创造性要求。在2002年12月13日,北京双鹤药业就以威尔曼所拥有的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向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复审委受理后于2003年8月11 日进行了口头审理,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3年8月27日作出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但就在当日,法人代表均为孙明杰的广州威尔曼和湘北威尔曼两家公司因存在专利权属纠纷,向常德市知识产权局请求调解,并于2003年9月1日向专利复审委提出中止审理的请求,由此,已经作出的无效决定也因权属纠纷而被封存达两年半之久。直到3月10日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不具备创造性和新颖性为由重新宣告其专利无效。

而此前不久与广州威尔曼签署专利转让协议的上海新先锋药业负责媒体宣传的叶葳涛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公司刚刚知晓此事,正在与威尔曼进行沟通确认。如果专利是在有效期内,那么双方将继续合作,而如果该专利确实无效,上海先锋将会修正以前的合作协议。在3月,广州威尔曼与上海新先锋药业正式签署了关于“舒/ 哌”专利的转让协议。上海新先锋以8000万元的高价,换来10年专利使用权。上海新先锋药业副总经理李建文称,按照常理,专利无效了那合同也就无效,现在关键看威尔曼的态度。而且当时的8000万元专利转让费是建立在产销联合体的基础上的,现在新先锋还没开始生产、销售,那就没有办法交转让费。

广州威尔曼公司在当天给媒体发出的律师声明中表示,即使国家专利复审委作出宣告,则该宣告还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前,专利复审委的宣告不生效且不具有法律执行力。

威尔曼法人代表孙明杰表示,现在公司还没收到无效宣告的决定书。一旦收到将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讨说法。他表示,即使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但该宣告并不是最终的判决。威尔曼可以通过诉讼程序,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专利复审委的宣告不生效且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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