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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的排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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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的排除规定

违反公共秩序的排除

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这里的“国家法律”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其他规范性文件,而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是指该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与国家法律相违背,如专用于赌博的设备或者工具,吸毒的工具和伪造货币的工具等。如果发明创造本身的目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只是禁止或者限制其销售的,这种发明创造并不属于违反法律的发明创造,如以国防为目的的各种武器、以医疗为目的各种毒药。麻醉品、镇静剂和以娱乐为目的的棋牌等。如果法律仅仅禁止专利产品的销售,或者禁止依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的销售,那么不应当对这种产品的发明创造或者制造这种产品的方法发明,拒绝授予专利。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条明文规定:“专利法第5条所称违反国家法律的发明创造,不包括其实施仅为国家法律所禁止的发明创造。”

社会公德是指由公众普遍认为正当的并予以接受的伦理道德观念。如果发明创造与社会公德背道而驰,就不能获取专利权。例如,带有暴力凶杀或者淫秽的图片或者照片的外观设计,人与动物交配方法的发明。

公共利益是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公共秩序等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就是该发明创造的实施或者使用可能给公众造成危害,或者使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不利的影响。例如,一种因其实施或者使用会导致严重环境污染的发明创造,不能授予专利。

不授予专利权的具体情形

我国《专利法》第25条规定:“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前款第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科学发现是指对自然界中已客观存在的未知物质、现象、变化过程及其特征和规律的发现和认识。这些发明和认识不是种技术方案,也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不能直接实施用以解决一定领域内的特定技术问题,因而不能被授予专利权。

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是人的思维运动,是人的大脑进行精神和职能活动的手段或过程,是人们对其表达的信息进行思维、判断和记忆,不需要采用技术手段或者遵守自然法则,不具备技术特征,因而不用授予专利权。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是为治疗疾病而以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为直接实施对象的诊治方法,即为识别、研究和确定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病因或者病灶状态的全过程,以及为使有生命的人体或者动物恢复或者获得健康,进行阻断、缓解或者消除病因或者病灶的过程,由于其涉及人体健康,不能为少数人独占,不能授予专利权。

动物和植物品种是指以生物学方法培养出来的动植物新品种。动物和植物是自然生成的有生命的物体,不是以工业方法生产出来的,不具有专利法意义上的创造性和使用性,因而不能授于专利权。

在我国《专利法》第二次修订过程中,对于是否将植物新品种纳入该法的专利保护范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例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专利法修正案中,“有的委员提出,此次修改专利法,未将农作物等植物新品种纳入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是不合理的。为保护植物新品种发明者的权益,应当将植物新品种的发明人纳入专利保护范围。有些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正草案对现行专利法规定的专利保护范围未作修改,仍将农作物等植物新品种排斥于专利保护范围以外,不利于贯彻科技兴农的战略方针,不利于调动农业科技人员培育和推广新品种的积极性,不利于新品种的培育、推广和商品化,也不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目前不少国家已将植物新品种列入专利法保护范围内,或另作专门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和专门委员会的同志提出,专利的保护范围不应限于工业产品,对农业方面的发明创造,也应给予专利保护。有的委员提出,建议在本法中对农作物品种保护制度作出具体的规定。参见的意见)。有的委员提出,WTO关于知识产权的协议中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专利法修改草案中没有对植物新品种作出专利保护的规定,建议予以完善。有的委员建议,删去对动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增加规定,”农作物新品种按国家规定予以保护“。立法者最终未将植物新品种纳入专利法调整范围。当然,对此可以采取其他方法进行保护,如我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作出了规定。但是,对动物和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此处的生产方法不是生产动物植物的生物学意义上的方法,而是非生物学方法。这种方法具有技术成分,且技术成分对最终达成的目的或者效果起到了主要的控制作用,因而可以授予专利权。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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