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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规定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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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五条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本条是关于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规定。

一、专利权是由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批准授予的权利。尽管专利主管机关对专利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但由于各种原因,并不能绝对保证所授予的专利权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授权条件的。特别是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由于专利主管机关并不对其进行实质审查,难免在以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定授予专利权条件的情形。为对这类情形有必要的补救措施,本法规定了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程序。这样的规定,有利于使公众与专利审查机关相结合,纠正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失误,取消本来就不应当获得的专利权。

二、依照本条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当然,实践中,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多是与被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三、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时,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请求书和有关文件,说明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依照本条规定,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应是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本法的有关规定,例如:被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被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同申请日以前已公开发表或者已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是属于违法、违反公德和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等等。

四、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起始时间,为授予专利权的公告之日。按照本次修改以前的专利法的规定,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应在公告授予专利权满6个月后提出。同时又规定,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局申请撤销。考虑到专利撤销程序和无效程序都是为了纠正专利行政部门不当授权而设置的,而专利撤销程序完全可以通过无效程序来实现。因此,为了进一步简化程序,避免因程序重复导致专利权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在本次专利法的修改中,取消了撤销程序,同时相应将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起始时间修改为自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即将原规定的专利撤销程序与无效程序合并,修改为新的无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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