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等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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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等管理办法
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
自治区各有关厅、总公司、生产建设兵团,高等院校,各地、州、市科委、经委、外贸公司:
为了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工作中,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加强技术引进中有关专利、技术诀窍和其他工业产权的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的管理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在技术引进中。凡涉及专利、技术诀窍和其他工业产权的,应在谈判前一个月按附表的格式填报自治区专利管理处核准。
二、凡要求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技术引进计划的项目,在涉及到专利和技术诀窍时,各引进单位在进行引进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时,应有自治区专利管理处委派的技术人员参加。专利管理处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就专利等工业户权问题签署意见,否则申报无效。
三、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技术引进计划涉及专利的项目,在进行谈判时,应有自治区专利管理处委派的技术人员参加,以便掌握谈判中专利等工业产权的技术和法律状况,保证合同的合理性和准确性。
四、凡涉及专利的技术引进合同经审批生效后。引进单位应在一月内将合同副本一份报送自治区专利管理处备案。
五、有关单位进行技术引进时。应委托我区有对外经营权的进出口公司办理,其程序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管理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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