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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宣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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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宣告程序

根据专利制度的一般原理,专利权一旦被授予,就依法推定其有效。在法定机关依法宣告其无效之前,任何其他机关不得认定其无效。在一些普通法国家,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有权在该诉讼中判断该专利权是否有效,但其判决中关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认定仅仅对该案件有效。但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对于专利权是否有效的问题,只能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认定。因此,一旦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受理侵权诉讼的法院就面临这样的问题:是否中止诉讼如果不中止,按照专利权有效进行审理,则有可能专利权在后来被宣告无效,则对被告不利;如果中止诉讼,则专利权可能在后来被维持有效,则对原告不利。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实践中,’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宣告程序的衔接问题就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需要统一规则。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我国多年司法实践,结合我国专利制度的特征,对专种侵权诉讼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衔接问题作出了如下规定: 1.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2.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3.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4.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5.人民法院在审理侵犯专利权民事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有关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在法定期间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该侵犯专利权民事案件可以不中止诉讼。但是,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受理该侵犯专利权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认为继续审理与相关专利行政案件的判决结果可能发生冲突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也可以中止诉讼。依据指引:

最商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 第八条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辅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蓦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套知的: 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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