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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专利质押是客观实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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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专利质押是客观实践的要求

国家知识产权局协调管理司协调处处长卢志英认为:

为推动专利技术的应用,我国于1996年10月1日颁布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自该办法实施以来至2007年5月,共有324件专利进行了质押合同登记。从登记的实践来看,《暂行办法》中很多条款内容已经明显不能符合和满足现实需要。期间,我国专利法也在2001年作了修改,而《暂行办法》一直未进行修改。

近年来,中小企业融资难和银行希望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业务不易在我国形成了一种相悖的尴尬局面。各商业银行开始积极探索和尝试开展一种新的中小企业融资模式: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在此项业务的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评估、法律等各方面的风险和障碍,如果没有一个健全和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机制作为支撑,将难以持续发展。在2006年9月召开的全国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研讨会上,相关各界专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为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主要问题是估值问题和法律问题。

今年我国即将开始施行的物权法将把有关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内容纳入进来,这对银行和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具有积极的意义。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物权法的施行将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搭建了一个法律框架,在这个框架下,我国应尽快修改和完善《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作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工作的关键环节之一,是银行信贷的风险控制和专利权的准确估值的基础和前提,对其进行修订和完善的工作是客观实践的要求。

相关规定:

1.《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促进专利权质押活动,规范专利权质押行为,明确质押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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