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专利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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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提高技术创新水平,促进湖南科技进步、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发明创造的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湖南省专利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南省专利奖”包括“湖南省专利金奖”和“湖南省专利优秀奖” 。
第三条 “湖南省专利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湖南省专利奖”评选活动每两年举办一次。
每次评选出的“专利金奖”以10项为限,“专利优秀奖”以20项为限。
第五条 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设立“湖南省专利奖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评审组。
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综合管理处,负责专利奖评选的日常管理工作。
评审组由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专利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凡在湖南省境内实施的中国专利,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均可申报“湖南省专利奖”:
申报评奖的专利应为有效专利;
该专利已合法实施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依法开始实施并具有较大的潜在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该专利在申报“湖南省专利奖”时无专利权属纠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项目不得申报:
曾获得“中国专利金奖”或“中国专利优秀奖”的;
曾获得“湖南省专利实施金奖”、“湖南省职工专利十佳奖”的。
第七条 评奖标准:
发明专利评奖标准:
1. 该发明专利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作出重大发明创造,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突出作用;
2. 该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或已经开始实施并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1. 该实用新型专利对产品结构、形状或者其结合作出重大技术创新,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
2. 该实用新型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1. 外观设计专利在形状、图案、色彩或其结合上具有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并富有美感;
2. 该外观设计专利实施后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第八条 申报程序
专利权人或专利实施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州知识产权局申报,省直以及中央在湘单位可直接向办公室申报。
各市、州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和评奖标准对申报评奖的项目进行遴选并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
第九条 申报“湖南省专利奖”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湖南省专利奖申报表;
专利证书,必要时实用新型专利还需提供新颖性检索报告;
专利登记薄副本;
专利实施所取得效益证明;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评审程序
办公室根据评审标准对参评
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提出初审意见,报专利奖评审组。
评审组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标准,参考初审意见,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专利奖项目名单报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对评审组拟定的专利奖项目名单审查后,确定“湖南省专利奖”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公示期满后,领导小组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做出授奖决定。
第十一条对评选出的获奖项目和单位,予以表彰,同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对获得“专利金奖”的项目颁发奖牌、奖金和荣誉证书,并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中国专利奖”的评选;对获得“专利优秀奖”的项目颁发奖金和荣誉证书;对优秀组织单位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湖南省专利奖”奖励经费在省财政的知识产权事业费中支出。
第十三条 凡在“湖南省专利奖”评审中违反有关规定的,经查实,依照下列办法处理:
申报单位假冒、冒充和侵犯他人专利权,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湖南省专利奖”的,由领导小组撤销奖励,追回奖牌、奖金和荣誉证书。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湖南省专利奖”的,由领导小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参与“湖南省专利奖”评选活动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并向其主管部门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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