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利管理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谢玉兵”负责编辑,主要解答广东省专利管理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专利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精神,充分......本文有133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广东省专利管理局关于加强专利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专利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六月九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精神,充分发挥专利制度的作用,促进科教兴省、依法治省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专利意识,把专利工作放在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作中的重要位置
专利制度是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途径。加强专利工作,对于科技管理与国际接轨,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经济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把专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各级领导科技进步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考核。主管科技工作的领导要亲自抓好专利工作。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投入。省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扶持专利工作的开展,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强化专利工作。各级专利管理机关要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对专利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强化专利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
提高社会各界的专利意识。各级专利管理机关要协同普法宣传部门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强化专利法规和专利知识的教育与宣传,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和各有关部门的领导对专利的认识,使之真正了解和重视专利工作。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专利管理措施,有效促进科技体制改革
加强科技项目立项时的专利审查论证。技术引进项目、技术创新或改造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立项时,必须提供法定机关认可、检索机构提供的专利检索意见或论证报告。科研计划项目应当有明确的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产出指标要求及其权益归属的规定,要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作为研究开发的重要目标,并纳入项目验收内容。
加强科技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利信息跟踪。项目承担单位要及时追踪国内外研究发展动态,不断调整研究策略,对能形成自主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应及时确定国内外保护措施,并随时监控。因过错造成知识产权国有资产流失的,应追究项目承担单位责任。
确立专利在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评价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应用研究要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发明专利授权为主要评价方式。没有知识产权,没有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成果,不纳入鉴定和评奖范围。科研成果申请专利、登记和评奖前应先进行专利文献的检索,提高成果的科学性和市场竞争力。在绩效考评、研究人员职级晋升、成果登记和评奖等各个环节,要把有效的专利权作为重要条件和依据。从事应用开发研究的科研机构在2年内没有专利产出的,原则上政府财政不再给予科研经费资助。
加强专利技术合同的登记管理。签订专利合同的,应到专利管理机关申请认定登记。专利技术转让及相关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按国家规定免征所得税;科研单位有偿转让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建立专利统计制度。省专利管理局协同省统计局做好全省的专利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全省的专利宣传、申请、代理、获权、实施、许可贸易、资产评估、海关保护、质押、执法等各方面的信息,为科技、经济宏观决策服务。
拓展专利的国际合作与交流。与国际有关机构建立专利信息、执法、服务等方面的合作,为高起点引进国外先进专利技术和出口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项目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加快实现专利工作的国际化。
三、建立充满活力的专利实施运行机制,精心组织专利技术的实施
把组织专利实施,促进技术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作为专利工作的主要任务。要采取得力措施,围绕振兴支柱产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发展外向型经济,重点扶持一批符合产业政策、技术领先、市场前景好的专利技术,迅速实现产业化。
积极支持专利技术的转化和应用。对省内首次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从销售之日起3年内,实用新型专利产品从销售之日起2年内,地方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企业。专利产品减免税目录由省专利管理机关提出,报省科委会同省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审定、编制下达。
鼓励企业逐年增大专利开发实施经费的投入。企业开发实施专利所支出的费用,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企业技术开发费开支年增幅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年终考核时技术开发投入可视同实现利润。
繁荣专利贸易,促进专利实施。经认定登记的专利技术合同,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技术性收入减免所得税优惠;凡属科研单位取得的技术性收入可免征营业税;专利权转让方或实施许可方,可从专利管理部门核定的技术性收入产生的利润中提取不低于30%的金额,奖励有关人员;专利权受让方或实施被许可方,可从专利实施获利之日起,连续3—5年从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5%的金额,奖励为实施专利做出贡献的人员;单位以职务发明专利作价投资的,可从投资收益中提取30%奖励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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