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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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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前由他人向国务院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之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检索是否存在抵触申请,是判断专利申请是否具备新颖性的重要步骤。被审查的专利申请和作为对比文件的专利申请 的申请日,以及作为对比文件的专利申请是否由他人在中国提出,是判断对比文件能否成为抵触申请的重要标准。

当在审申请和对比文件不涉及优先权时,抵触申请的判断相对简单。在二者之一或二者均享有本国优先权时,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0 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因此作为判断抵触申请标准的申请日将提前到优先权日,对于这点大家都容易理解。但是,在审查申请或对比文件享有外国优先权时,有人认为优先权是基于在别国提出的在先申请,当时申请人还没有向中国提出申请,而判断抵触申请的另一标准是限于他人在中国提出的申请,因而对申请日能否提前到优先权日心存疑虑。

优先权原则源自巴黎公约,目的是为了便于缔约国国民在本国提出专利或商标申请后,向其他缔约国提出申请,它是指申请人在一个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就同一主题向其他缔约国申请保护,其在后申请与他人在其首次申请日之后就同一主题所提出的申请相比,享有优先的地位。可以看出,优先权首先源起于外国优先权,而后才扩展到本国优先权。我国在1984 年的《专利法》中仅规定了外国优先权,1992 年的《专利法》开始加入本国优先权。在审申请或抵触申请无论享有本国优先权或外国优先权,根据细则第10 条规定,申请日即优先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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