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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第五十四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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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第五十四号公告

根据目前缴纳专利费用及办理手续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更有效地维护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利益,并保证专利审查程序的顺利进行,特对专利缴费手续作如下重申及规定:

一、关于费用缴纳方式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1款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但是不得使用电汇。”

上述条款的含义是:

1.不得使用电汇方式。

2.所谓“通过银行汇付”是指“通过银行信汇”方式。

3.若做不到“通过银行信汇”时,应尽可能采用“通过邮局汇付”的方式。

二、关于缴费时应写明的内容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第2款规定:“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费用名称及发明创造名称。”

为了便于执行,特作如下规定:

1.通过邮局向我局汇付费用的,应当在汇款单附言栏中写明上述事项。

2.通过银行向我局信汇费用的,应当在银行信汇单中写明上述事项。

3.对于只能采用电子联行方式向我局汇付费用的,汇款人应当作到下列各点:

正确填写并要求银行至少将上述事项中的申请号、费用名称两项列入汇款单事由栏中一并发出。

每一申请案的费用应单独汇款,不得将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的费用在一个单据中汇出。

正确填写申请号9位阿拉伯数字,小数点不需填写。

费用名称可使用下列简称:

申请费申

优先权要求费优

附加费附加

实质审查费实审

维持费维

专利登记费登

印花税印

年费年

滞纳金滞

复审费复审

撤销请求费撤销

续展费续展

恢复权利请求费恢

无效宣告请求费无效

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费变更

强制许可请求费强许

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请求费强裁

4.未按上述规定办理缴费手续的,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汇款人承担。

本公告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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