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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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人
甲是某研究所的工程师,其本职工作就是从事有关电子设备的机械结构设计与研究。在研究所工作期间,甲不仅出色地完成了单位交给自己的各项工作任务,还利用业余时间、自筹资金、独立研制出一台"煤气泄漏自动报警器"。研究成果完成之后,甲依法向国家专利局提出发明专利申请,并被国家专利局依法授予专利权。
甲获得专利权之后,依法与某企业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并获得了一定的使用许可费。 甲所在单位某研究所知道上述情况后,认为甲是本所研究员,其研制的"煤气泄漏自动报警器"与其本职工作有关。因此,甲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当然应该属于研究所,而不应属于甲个人。因此,某研究所要向甲要回有关专利权,并要求甲将已经获得的使用许可费交给研究所。但是,某研究所的要求遭到了甲的拒绝。于是,某研究所以甲为被告,向有关人民法院起诉。
你认为有关"煤气泄漏自动报警器"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
本案应如何处理
应该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因为该发明创造的完成是甲利用自己的业余时间、资金等独立完成的发明创造。
法院应驳回某研究所的诉讼请求。
《专利法》第6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确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范围。从案情看,甲的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那么,其发明创造则应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甲作为非职务发明创造人,依法享有相应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其所获得的专利使用许可费是其依法行使专利权所获得的收益,应受法律保护。
因为是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应属于发明创造人甲。甲依法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之后,便成为专利权人。其所属的单位某研究所不享有任何的权利。
本案仍然是有关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区别问题。作为单位的职工,在其接受单位的任务,进行职务发明创造时,同样有进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条件、机会或可能。任何个人只要不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就应是非职务发明创造,有关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则应为发明创造者个人享有,除非发明创造人与单位有特别的约定。一项发明创造被认定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对发明创造人的专利申请进行压制,更不能强行侵占发明创造人的专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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