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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发展对专利权取得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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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发展对专利权取得的影响

新颖性标准的变化

所谓新颖性,简言之,即指申请专利的技术是现有技术中没有的。现有技术,即已公开的技术。在新技术发展的历史背景下,技术公开的方式也悄然发生了变化。在传统制度中,只有当事人通过出版物和实物来公开才算是公开发明。而在国际互联网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如果发明人在互联网上公开发明,究竟算不算是公开呢,其技术发明算不算进入了公有领域了呢比较起来,在国际互联网上公开发明与传统的公开方式存在很大差别,因为它具有以下一些特点:一是公开的时间不定。发明人在互联网上公开发明的方式是将其发明技术方案上载到互联网上,而网站上的内容随时都有被删除的可能,因此发明公开的时间长短不确定,在将来确定发明公开的时间时,有可能会遇到技术上的障碍。二是公开资料的保存比较困难。在传统制度下,出版物有一定的载体,如书本、期刊等都表现为一定的载体,发明人的发明公开有据可循。而在网络环境下,发明人通过互联网来公开这些发明时,社会公众只能从网上看到发明的技术内容,不能取得记载这些发明的载体,如果要取得载体,或者由发明人提供给公众,或者只能由公众用磁盘这些载体来记载公开的技术特征。因此,与传统的公开方式比较起来,这种公开方式的可信度常常值得怀疑。

目前,一些发达国家的专利制度针对网络环境下出现的这一特殊问题在立法上作出了回应。例如,1999年12月10日,日本特许厅发布了“处理因特网上公开的作为在先技术的技术信息的审查指南”。该审查指南于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其理由在于,因特网上公开的信息在内容上与在杂志或书本上公开的技术信息大致相当,考虑到其传输的快捷,它非常有用。而且,越来越多的技术人员利用因特网来发表其技术论文,在此背景下,在因特网上公开的技术信息类似于在普通出版物上公开的信息,这在产业世界中已形成了一个准则。因此,“在因特网等网上公开了的发明不应当被授予专利权,即使所说的发明在刊物中没有被公开。”

尽管互联网上技术资料的公开与传统的技术公开方式存在一定的差异,但是,这种公开方式已为越来越多的技术人员所接受,在互联网上发表学术论文已成为一种时尚,公众对这种公开方式也表示认可。所以在这种背景下,将技术发明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也作为一种公开方式,其合理性不言而喻。尽管这种公开方式可能会存在举证困难,但可以通过专利制度的完善来逐步克服其弊端。

创造性标准的变化

所谓创造性,又称为非显而易见性,通常是指该发明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技术进步。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给创造性标准的判断带来了许多新问题。首先,科技的迅速发展对专利审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作为专利审查人员,他应当通晓本专业的基本知识,但在知识爆炸的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如此之快,客观上对专利审查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他们不得不花费大量的时间去了解和学习新的科技知识。如果知识不能及时得到更新,则会影响到专利权的授予质量。其次,各国专利法在确定创造性标准时一般是以普通技术人员所知晓的一般知识作为参照标准,而在当前科技迅速发展的时代,普通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水平也存在很大差异,这客观上给专利审查带来了新的难度。再次,由于高科技所涉及的领域一般为新兴领域,其所涉知十分高深复杂,客观上使人们难以判断一项技术是否具有创造性。

实用性标准的发展变化

实用性是发明取得专利权的第三个必要条件。所谓实用性,乃是指“在实际中制作或制造的可能性以及在实际中实施或使用的可能性。”在科技飞速发展的背景下,如何判断高科技发明特别是生物技术的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成为一件十分困难的问题,需要立法上作出相应的回应。例如,人们对单纯的基因组序列的认识乃是人们的一种“发现”,因而不具有专利性。但是,分离基因的技术手段则可以在工业上反复应用,因而具有实用性特征,所以这种技术可以申请发明专利。为了解决这些较为复杂的问题,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经过多年的酝酿,公布了有关发明专利的实用性审查指南。根据该指南的规定,判断一项发明是否具有实用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判断:

1、具体的实用性。具体的实用性是指发明的主题能够具体的应用于某一个方面。例如,一个多核苷酸的权利要求中被披露的用途只是简单的如“基因探针”或“染色体标记”,没有披露具体的DNA靶核,则这种用途不具有具体的实用性。

2、实质的实用性。实质的实用性是指一种发明必须能够真正地应用于某一方面。如果权利要求书中没有明确说明产品或方法的特定用途,则其不具有实质的实用性。例如,一种药品的权利要求中明确注明了该药品治疗的具体的疾病,则其具有实质的实用性。反之,如果该权利要求中未具体指明它所应用的疾病,则其不具有实质的实用性。

3、可信的实用性。如果专利申请中的陈述不具有逻辑上的错误,则其通常具有可信的实用性。也即,该申请所述的内容不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一是该实用性陈述背后的逻辑有严重的缺陷;二是该实用性所依赖的事实与该陈述背后的逻辑不一致。在判断该标准时,通常由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依据科学规律予以分析判断。

4、公认的实用性。

一项发明具有公认的实用性的条件是:第一,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该发明的特性,会立即地理解为什么该发明是有用的;第二,该实用 性是具体的、实质的和可信的。公认的实用性,意味着在专利申请的说明书所披露的材料的性质中,或是在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中,直接明显地包含一个可信的具体的、实质的用途。

从该指南有关实用性的解释来看,判断实用性的标准相对比较具体,这将为司法实践提供便利。

专利权申请程序的变化

在传统专利制度下,专利申请文件都以纸张形式出现。但随着信息技术和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专利申请出现了电子化的趋势。目前,国际上相当一些国家如日本、韩国的专利局都实行了电子申请。

通过电子申请方式来申请专利,主要应当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电子申请的法律效力。鉴于电子申请与传统申请方式在载体上的不同,必须对其申请的效力给予确认。从目前一些实行电子申请的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一般都对专利法的条文给予相应的修改,即确认电子申请的效力与普通申请的效力一致。二是电子申请的安全性问题。鉴于目前网络传输仍存在不安全性的现状,必须由专利主管机关对网络的安全性进行维护。一旦网络出现了安全问题,如何对专利申请人的损失给予适当的补救,立法上应当作出相应的解释。

尽管电子申请需要完善的问题较多,但相对于传统专利申请方式而言,实行电子申请方式可以节约成本,提高速度,更好地贯彻先申请原则的落实。同时,实行电子申请方式,便于专利局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管理,为专利管理机关对专利申请的审查和专利申请人对专利申请进行修改提供便利。所以,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电子申请将成为未来的发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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