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外国人申请专利的优先权和建立第二个涉外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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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处理外国人申请专利的优先权和建立第二个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的请示
国务院
1984年8月2日
1985年4月1日
一、关于优先权起算日期
外国申请人,一般均利用优先权期限从经济上和技术上考虑其发明创造有否到其他国家申请专利的价值,以使之具有最强的竞争能力。因此,往往都是在优先权期限最后期,才到第二国申请专利。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外国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就同一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的,依照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根据这个规定,优先权起算日期可能有两种理解:一是优先权日从明年4月1日算起,这样,我国和外国的申请人所享有的优先权的起算日是同一天,较符合平等互利原则,但外国申请人一般要等到后年来中国申请才有利;一是优先权日从明年4月1日以前的某一个日期算起,这样,外国申请人可以从明年4月1日开始很快来中国申请,但中国专利申请者则不能享受明年4月1日以前的优先权期限,在国际上对优先权问题有决定性影响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对优先权的起算日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认为,中国如果确定优先权日从1985年4月1日起算,在法律上是不会存在问题的,但可能会使外国申请者大为失望,在开始施行专利法的一年内,外国申请量可能会很少。美国也有同样反映。这样做对我国的技术引进可能不利。如果把优先权的日期规定自1984年4月1日起算,是会受到国外欢迎的,但这样可能会由于外国人享有一年的优先权,而国内在专利法施行前一年内做出的已经公开的发明创造却不能到国外申请专利,将造成国内外申请专利的待遇不对等。
考虑到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既要保护本国的发明创造,又要有利于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同时考虑到专利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在半年内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我们建议,优先权期限,无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都从明年4月1日以前半年算起,即外国人在1984年10月1日以后第一次在外国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在来我国申请专利时,要求并享有优先权。这样,国内国外的利益大体能得到兼顾。
二、关于设立上海专利事务所
国务院已指定贸促会作为第一个涉外专利代理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国际上多数国家的做法,一个国家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由两个以上的单位承办为好。这样,外国人去处理同外国人之间的专利纠纷才比较放心,美国及欧洲一些国家均对此表示强烈关心。为此,经与上海市领导商量,从中国专利局上海分局中抽调四十名已经初步培训的专利工作人员,组建成我国第二个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同时承担国内代理,名称为上海专利事务所,隶属于上海市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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