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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代理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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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代理外观设计专利审查的问题

请求书

1、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抽象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应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的规定。产品名称应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一般应当符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名称。

产品名称过长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过长,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的规定,应缩短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产品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产品,一般以1-7个字为宜,不得超过15个字。

应当避免使用的产品名称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属于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规定的应当避免使用的产品名称,应修改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与视图内容不一致

请求书第6栏中填写的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与视图中所表达的产品不一致,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1的规定。

2、设计人

设计人为非自然人

请求书第7栏中填写的设计人为非自然人,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1.3的规定。应通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将设计人变更为自然人。

设计人不愿公布姓名

请求书第7栏中未填写设计人姓名。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2的规定,设计人可以请求不公布其姓名。请求不公布姓名的,应在请求书该栏内填写“本人请求不公布姓名”并提交由设计人签名的不公布姓名并保证以后也不请求公布姓名的声明。

3、申请人

单位缺联系人

请求书第8栏中填写的申请人为单位且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缺联系人姓名,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5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指定一名联系人。

缺邮政编码

请求书中填写的本国地址中缺邮政编码,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5的规定。本国的地址中应包括所在地区的邮政编码。

申请人名称与签章不一致

请求书第8栏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与所盖公章中的名称不一致,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3.1的规定。

变更申请人

申请人以补正书方式变更请求书第8栏申请人,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3.7的规定。申请人的变更应通过著录项目变更手续进行:提交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缴纳变更费、提交说明变更理由的证明材料。若同时需要答复审查员的补正通知书,则还必须同时提交补正书。

申请人地址不详细

请求书第8栏中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不详细,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5的规定。申请人地址应指明省、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或者指明省、县、镇、街道门牌号码,或者指明直辖市、区、街道门牌号码,有邮政信箱的可以按规定使用该邮政信箱。地址中应包括所在地的邮政编码。

4、代理机构与代理人

代理机构名称与签章不一致

请求书第11栏填写的代理机构名称与第19栏代理机构签章不一致,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4的规定。

缺代理机构代码

请求书第11栏未填写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码,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4的规定。请求书中应当填写国家知识产权局给予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编码。

代理人超过二人

请求书第11栏中填写的专利代理人超过二人,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4的规定。一件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缺代理人姓名或工作证号

请求书第11栏中未填写代理人姓名或代理人的工作证号,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4的规定。

缺代理机构签章或签章为复印件

请求书第19栏中缺代理机构的签章或签章为复印件,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2.1的有关规定。

委托书

1、缺委托书

申请人已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但未提交委托书,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

2、委托书缺内容

缺著录项目

专利代理委托书中未填写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或专利代理机构名称或专利代理机构地址,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3.1.1.2的规定。应正确填写,并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一致。

缺申请类别

专利代理委托书中缺申请类别,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3.1.1.2的规定。应在委托书的“外观设计专利”前面的方框内划x。

缺全体委托人签章

申请人为多人,专利代理委托书中缺全体申请人的签章,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3.1.1.2的规定。应提交由全体委托人签章的专利代理委托书一份,签章不得为复印件。

缺代理人姓名

专利代理委托书中未填写代理人姓名,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3.1.1.2的规定。应正确填写代理人姓名,并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一致。

3、与请求书不一致

著录项目与请求书中的不一致

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填写的内容与请求书中填写的内容不一致,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3.1.1.2的规定。

委托人签章与请求书中的不一致

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所盖公章上的名称与请求书第8栏中填写的申请人名称不一致,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3.1.1.2的规定。

委托人签章与请求书中的不一致

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的签字或名章与请求书第8栏中填写的申请人姓名不一致,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3.1.1.2的规定。

4、签章为复印或不清楚

专利代理委托书中委托人或专利代理机构的签章为复印或不清楚。

优先权

1、缺在先申请文件副本

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但缺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专利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三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2、中文题录译本与优先权文件副本不一致

图和照片

1、复印件

提交的视图是产品实物复印件或产品照片复印件,该复印件未能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2的规定。

2、视图绘制

外轮廓线

提交的产品视图缺外轮廓线或外轮廓线不清晰,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2的规定。

剖面线

剖视图缺剖面线或剖面线不完整,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2的规定。

省略长度

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是细长物品,视图中省略长度的画法不规范,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2的规定。对于细长物品的画法,应将两端轮廓线完整绘出,省略中间的一段长度,用两条平行的双点划线或者自由断裂线断开。

线条不连续

视图的线条不连续或为锯齿形状不均匀,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2的规定。应提交线条连续光滑的视图一式两份。

有多余线条

视图中有虚线、中心线、阴影线、尺寸线、引出线及标注线,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2的规定,应从视图中删除。

未标出放大部位

视图中有局部放大图,但未标出放大的部位,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2的规定。

3、视图内容不一致

正投影视图与立体图

正投影视图与立体图表达的内容不一致,不能准确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2的规定。

补正的视图

补正的视图内容与申请日提交的视图内容不一致。

4、视图投影关系

视图比例不一致

各视图的比例明显不一致,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2的规定。

视图不对应

各视图之间投影关系不对应,不能清楚、准确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2的规定。

视图方向错误

视图中有视图方向错误,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2的规定。

5、照片视图

不是正投影视图

各照片视图明显不是正投影视图,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2的规定。照片的拍摄应按照正投影规则制作,轮廓应当清晰,并应当避免强光、阴影、衬托物。

出现反光图案

产品的反光表面在照片视图上出现反光图案,不能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2的规定。

视图不清晰

照片视图不清晰,不能清楚地显示请求保护的对象,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2的规定。

有衬托物

照片视图中出现的衬托物,影响该外观设计的正确表达,不符合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2.2的规定。

简要说明

简要说明用来对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省略视图以及请求保护色彩等情况进行扼要的描述,因此应规范书写。

例如:省略其他视图。

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有色彩。

左 视图与 右 视图对称,省略 左 视图。

右 视图与 左 图相同,省略 右 视图。

本产品为透明材料制成。

本产品 A 部分为透明。

本产品为单元图案四方连续无限定边界的平面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分类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以及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等文件,并且应当写明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及其所属的类别。

应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在请求书中第14栏填写产品所属的类别。

五、在代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案件时,流程管理方面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有关费用问题

1、缴纳费用

根据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的规定,当事人应在各种费用的规定期限内缴足各种费用。

有关办理缴纳费用时出现的问题:将节假日加入到缴费期限当中。

2、退款

根据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二章4.2规定,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自缴费日起一年内,提出退款请求,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

以下情况不予退款:

对多缴、重缴、错缴的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一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当事人不能提供错缴费用证据的。

减缓请求被批准之前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当事人又请求退款的。

有关办理退款时出现的问题:

退款请求中未写明接受退款人的详细地址。

已用过的费用要求退款。

退款请求中未写明退费种类,未提交多缴、重缴、错缴费用的证据。

3、费用减缓

有关办理费用减缓时出现的问题:

减缓请求中无请求人签章。

已经超过了减缓年限,仍然要求减缓。

减缓理由填写不明。

有关著录项目变更问题

根据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3.7著录项目变更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有:申请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分类号、优先权事项、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姓名、专利代理事项、联系人事项以及代表人等。

其中有关人事的著录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由当事人按照规定办理著录项目变更申报手续;其他著录项目发生变化的,应当由专利局根据情况依职权进行变更。

有关办理著录项目变更时出现的问题:

涉及单位的转让合同中无法人代表签章。

当代理机构发生变化时,未缴纳变更费。

请求变更代理人,未在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注明,未缴纳变更费。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未填写要求转让后的专利权人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当事人办理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时委托一个代理机构,办理无效程序时委托了另一个代理机构,不及时进行变更,到口审时才办理变更手续。

著录项目变更证明材料为复印件。

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中变更前申请人的地址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地址不一致。

权利的恢复

根据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第6节权利恢复的有关规定:

1、适用范围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因耽误期限而丧失权利之后,请求恢复其权利的条件。但该条第四款又规定,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2、手续

任何恢复权利的请求均应当书面提出,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

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自收到专利局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并同时交纳恢复权利请求费;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在障碍消除后的两个月内提出,但最迟不得超过被耽误的期限届满日起两年。

当事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应当完成尚未完成的行为,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原因。例如,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后,在请求恢复其申请权的同时,应当缴纳规定的申请费。

有关办理权利恢复时出现的问题:

恢复请求和恢复请求费有一项不在期限内缴纳。

恢复请求中无理由或无正当理由。

终止恢复时未缴纳年费滞纳金。

恢复权利审批决定发出后,又要求退还恢复费。

有关主动撤回、主动放弃问题

有关办理主动撤回、主动放弃时出现的问题:

1、主动撤回、主动放弃不是由申请人或专利权人本人提出的。

2、主动撤回、主动放弃声明中没有代理机构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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