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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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鼓励本市单位和个人将发明创造申请专利,取得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上海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提高本市综合竞争力,根据《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法规、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递交专利申请文件、且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地址在本市、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的,可申请专利费用资助:
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专利第一申请人的户籍在本市或具有本市居住证的个人。
第三条本办法资助的专利费用的种类和额度包括:
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
被授予中国发明专利权的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中国发明专利授权费用;
中国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
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一个国家资助人民币3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三个国家。
港澳发明专利授权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0元。
专项费用。
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所述的费用按实际缴纳额资助。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的“专项费用”包括:
承担国家重大项目、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所涉及的申请专利的费用;
列入国家及本市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培育试点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专利的费用;
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申请专利的费用;
本市医疗卫生系统申请专利的费用;
国防科技、工业单位申请国防专利的费用。
专项费用资助额度为:发明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人民币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人民币10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件资助人民币500元。
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一件专利只能提出一次,不重复资助。
第五条申请中国专利申请费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上海市中国专利申请费资助申请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专利申请费收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受理盖章的专利请求书第一页;
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
第六条申请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和中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上海市中国专利实审、授权费用资助申请表》;
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专利代办处开具的缴纳实质审查费、专利登记费、印花税、维持费、授权年费相关收据;
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通知书;
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
身份证或居住证。
第七条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须报送下列材料:
《上海市国外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费用结算账单和发票;
出示外国专利局授权的专利证书并提交复印件;
单位申请的须分别提交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个人申请的须提交本人上海市户籍身份证或居住证。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后即进行审核,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付款凭单,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凭付款凭单领取资助费用。提交缴费收据或发票原件的个人,领取资助现金;提交缴费收据或发票的单位,在同时提交单位银行帐号后,由市知识产权局通过银行划入单位帐户。
第九条以下单位申请专项资助,须经有关部门初审后,市知识产权局审核办理:
属于国家重大项目、本市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和重大活动的,由承担单位初审;
属于国防专利申请的,由市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初审;
属于大型专利试点集团公司下属的企业的,由该集团公司初审;
属于本市的专利工作示范、试点、培育试点企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区县知识产权局初审。
第十条申请专项费用资助的,由申请人统一填写《上海市专利专项费用资助申请表》并盖章,附上《上海市专利专项资助申请清单》及申请费收据,由初审部门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一并向市知识产权局申报专利专项费用资助。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申请资助材料有虚假情况的,由市知识产权局责令其返还所获资助费用,并可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专利费用,同时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市知识产权局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资助、获得资助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继续对其资助专利费用。
第十三条办理专利费用资助截止时间为缴纳专利费用后的6个月内,若截止日为节假日的,顺延至第一个办理日。
享有授权费资助的起始时间为2002年1月1日以后提出的专利申请。
本办法修订前已经享有专项费用资助的,资助起算时间不变;本办法出台后列入专项费用资助的,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上海市专利费资助办法》沪知局[2003]119号,以及补充文件“沪知局[2004]5号、35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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