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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限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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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的限制分析

专利制度现在已经发展成为鼓励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一种根本制度,其作用不可低估。专利权是专利制度的核心,是国家授予申请人在一段时间内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的权利。权利必定受到限制,专利权权也不例外,当然有着权利边界。但专利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有着不同于其他权利的特点。由于其无形性,其权利边界就不像传统物权那样容易限定。专利权在不断完善的同时出现了扩张现象。

一、专利权权利扩张

从最早的1624年英国《垄断法案》到20世纪80年代,在这近三百年的历史中,专利权一向只授予技术发明专利。直到20世纪8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的一个授予一种能消化油脂的细菌有机体成为专利品的判例,才打开了生物可以被授予专利权的大门。从此,依托科技与经济的发展,专利权便开始了加速扩充势力范围的征程。

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判决指出“普天之下,但凡人创造出来的东西都能够获得专利。”[1]这似乎是对专利权客体扩张最极端的表述了。这种说法不加限制的对一切创造出的东西都可以授予专利权,未免过为夸大。从世界各国的专利法和专利实践来看,各国对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范畴都是有一定的限制,绝非“普天之下,但凡人创造出来的东西都能够获得专利。”但仅从我国专利法的修改来看,越来越多的客体被纳入专利法的保护之下却是不容忽视的事实。1992年我国对专利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扩大了专利保护的领域,对化学物质、药品、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给予专利保护,强化了方法权利人的权利,规定了方法专利的效力延及用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地扩大了专利保护的范围。

由于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以及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发明创造程度不同的客体都有可能找到自己的类别;当然,能否被授予专利还要满足其他一些条件,但无论如何,越来越多的客体已经具备了受到专利法保护的资格。我国专利法只在第25条规定了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然而,对于这几项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其范围是很窄的。像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不属于专利客体的范围,但依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对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在其符合一定条件、能够工业应用并解决技术问题时,也能够授予专利权,像计算机程序等。而且对于争议比较大的商业方法,《审查指南》也明确规定:“组织、生产、商业实施和经营管理的方法及制度”属于智力活动的规则或方法而不受专利法保护,这在过去十余年的时间里,专利局都是不授予其专利权的,[2]但是,现今计算机技术飞速发展,商业方法由于与计算机软件或硬件相结合,正在我国的专利申请中逐步被认可。而且,目前商业方法专利已成为国外银行的参与国内市场竞争的新武器。[3]

涉及生物技术的发明,像微生物,由于其不属于动物也不属于植物,它不属于专利法25条排除的范围,《审查指南》规定,微生物和微生物方法可以获得专利保护,同时也规定了人体基因也是能够被授予专利权的客体。1998年通过的《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可以说是世界上迄今为止对生物技术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最全面、最详细的一个地区性国际条约。生物科技是当今的新兴高科技领域,具有非常客观的经济前景,许多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已经在利用专利对生物基因资源跑马圈地,为以后的发展奠定基础。

可见,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动摇了专利权客体中的一些固有原则和观念,使得传统上被排除在专利权保护的客体逐渐地聚集到了专利权地保护之下。专利权权利客体有明显扩张趋势。

二、专利权权利限制

任何事物都有利弊之辩。我们在看到专利权权利完善所带来的积极意义时,并不能回避权利扩张所引发的问题。由于专利扩张,使发达国家掌握高端核心专利技术及行业标准的企业很容易就形成一种“垄断”,而弱小企业及其他在专利权上不占优势的企业在竞争中则完全受制余人,举步惟艰,一不小心就被控侵权,陷入繁冗的诉讼,影响企业的发展。[4]而且,跨国公司正在通过专利方式对世界生物资源发起一场圈地运动,使发展中国家人民对于生物资源的使用权及传统知识的保护受到影响。[5]我国的许多中药也被国外企业抢先申请了专利保护,使中国的中药企业发展陷入了困顿。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保持一致才能维持社会的均衡发展,否则,如果权利的天平过分偏向于一方,必然导致对于另一方的不公平,从而破坏社会发展秩序的和谐。由于专利权的对世性及权利人对专利权的独占权,专利权的每一次扩张,也必然增加社会公众的一项义务,即不得侵犯这种权利,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所以在专利权扩张的过程中,社会公众所能行使权利的范围便在逐步缩小,这是一种对弈的过程。前面述及,由于专利权本身就是一种“契约”,专利法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要有利于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并促进科学技术的进步与创新,兼顾社会公众利益,这与商标权、著作权制度是不同的,国家并不鼓励企业和个人都来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也不推广应用文学、艺术作品。如果任由专利权的扩张,会使得社会公众在实施他人专利时付出更大的对价,这不利于实现专利法的宗旨。而且,世界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平衡,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与不发达国家的利益,也必须对专利权予以一定的限制。

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提出“可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权利持有人滥用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原则。权利限制的前提条件:一是要保证第三方的合法利益,二是不能影响合理利用,三是不能损害权利所有人的合法利益。[6]

总之,我国在制定相关法律文件时,在专利权人已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下,应依据我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采取适当措施对专利权的过度扩张加以限制,如认可平行进口的合法性,谨慎的授予商业方法专利权;并对我国丰富的生物、基因资源、传统的中药配方等施以积极而有效的保护,避免国外企业以申请专利的方式加以变相掠夺。

三、从专利权权利扩张与限制对我国企业的思考

虽然专利权在发达国家的主导下不断扩张加强,但我国企业在专利权扩张的征程中并没有取得先机,与此相反,却在我国加入WTO以后,频频遭遇国外企业的侵权指控,像DVD专利收费事件、数码相机专利收费事件、思科诉华为专利侵权案等足以引起我们的警惕。

究其原因,一方面是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特别是专利保护意识并不强,对核心技术加以专利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甚至有的对专利一无所知,不知道去申请专利保护,而且,在被控专利侵权时,不知所以,就糊里糊涂的交了一大笔使用费,另一方面,对于专利文献的利用不够,存在大量的重复研究,耗资巨大,却做了无用功,还有就是科研能力还存在差距,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少,达不到专利权保护的标准。

以中药专利为例,目前中国的中草药专利被外国抢注的已经达到了近1000项。专家们认为,中药产品研究开发不够,专利申请意识不强是中药的致命伤。国内企业同一品种重复生产现象严重,一些外国公司也在无偿地利用着我国中药开发成果获取巨大的效益。同时中国中药企业虽有千余家,但真正上规模且符合国际生产标准的企业不多,国产中药难以从源头、生产等方面进行严格的质量监控,这也是中国中药难以立足国际市场的一大原因。[7]

尽管我国企业现在专利保护意识也在逐步加强,专利申请量也在逐年增加,但是其“质量”却不容乐观。像银行业专利,国内有专利申请的银行只占银行总数的很小比例,大部分商业银行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专利申请,而且国内银行的专利还处于技术含量不高、缺乏核心内涵的初级阶段。[8]

然而,值得欣慰的是,我国企业在专利大战中已经学会利用专利法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从最近的两起很有影响力的无效宣告案中可见一斑。2001年全球第一大制药企业美国辉瑞公司的壮阳药物“万艾可”专利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04年初全球第二大制药企业葛兰素史克治疗糖尿病的罗格列酮组合物专利也被提起无效宣告请求。2004年,前者生产的 “万艾可”被宣告无效,后者则以葛兰素史克放弃罗格列酮组合物专利权而告终。这如同给我国企业注入了一针强心剂,意义非同寻常。而对于DVD专利收费事件,国内企业也已经开始积极的反击,据悉,2004年6月,中国部分DVD骨干企业委托香港的无锡多媒体有限公司,将飞利浦电子公司、索尼公司、先锋公司告上了美国圣地亚哥市的加州南方地区法院,指控这3家公司组成的DVD专利许可政策违反了美国联邦和州的多部法律。[9]我国企业的这些举动,意味它们在专利大战中逐步成熟起来,而不至于由于对专利的了解不够,就不明就里地交给了别人高额专利使用费;这对于国外企业也是一个警告,使他们明白,权利的行使是有边界的,专利权不是垄断权,不能以为有了专利权的保护,就可以随心所欲的滥用权利,置他人参与正当竞争的权利于不顾,否则,损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必然要付出相应的代价。

可见,对于我国企业来说,在全面了解行业技术情报的同时,加大研发力度,以期研制技术含量高的科研成果,并积极申请专利保护,在专利竞争中先发制人,而且要以积极的态度应对国外企业的专利侵权指控,拿起合法的利器与之抗衡,才能更利于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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