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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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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专利法解释: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本条规定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的终止。

专利法规定了专利权受保护的最长期限,但有些专利由于某种原因而在这一期限届满前就告终止。根据本条的规定,没有按规定缴纳年费,或者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是导致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两种原因。

缴纳年费是专利权人的义务,若专利权人不履行此项义务,国家知识产权局也将不再为其提供服务。此外,由于年费具有经济杠杆的作用,如果专利权人没有依法缴纳年费,就可以推断为专利权人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已经不再需要这一专利权。因此专利法规定,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专利权人可以作出放弃专利权的书面声明并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便在专利权期限届满前终止其专利权。由于不缴纳年费就可以达到终止专利权的目的,而且无须作出任何行为,因此专利权人通常不采用书面声明的办法来放弃专利权。但有时专利权人为了某种目的,例如避免其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因而通过主动声明来放弃其专利权。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费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的,专利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该声明之日起终止。

原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的终止,由专利局登记和公告。”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改将本条第二款修改为:“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权是一种需要公示的权利,其生效和终止都应当告知公众。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专利权自授权公告之日起生效,同时专利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三种专利的保护期限,因此对于专利保护期限届满而自然终止的专利权来说,公众可以推算出其权利终止日期,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的必要性不大。但是对于在保护期限届满前因不交纳年费或者书面声明放弃而提前终止的专利权来说,公众就无法推算出其权利终止日期,因此还需要予以公告。修改后的专利法将需要公告的情况明确规定为期限届满前终止的专利权,这样规定更加合理。

一项专利权终止后,该项技术就进人了公知领域,社会公众中的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的终止使专利权的期限被缩短,专利权此后不再受到保护。但是,专利权的终止不影响专利权人此前享有的权利。专利权人可以就专利权终止前的实施许可收取许可费,也可以就专利权终止前发生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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