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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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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务发明创造有关的管理工作

企业要拥有职务发明创造,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必需注意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事项:

1、与员工或发明创造人建立有劳动关系,包括临时劳动关系,明确双方之间不是委托关系、合作关系,明确每项职务发明创造的创造人员。

企业获得的原始专利权一般属于职务发明创造,源于其与发明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哪怕是临时的劳动关系。如果企业与发明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一种委托开发相关技术,或者合作开发相关技术的关系,那么依据专利法第8条的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在完成发明创造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没有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没有约定专利权归属的情况下,除非企业派出参与相关研发活动的人员对相应的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是发明人或设计人中的一份子,否则,相关专利权属于该企业之外的人员所有,即使该企业提供了主要的物质技术条件也不能取得专利权。因此,企业在签订委托开发技术合同、合作开发技术合同时,应当明确规定相关技术成果、专利权属的归属,避免含混不清的情形。

同时,企业应对其每项职务发明创造依法确定发明创造人,不能因碍于情面或草率行事而胡乱确定,将没有做出创造性贡献工作的人员列为发明创造人;要切实保护发明创造人的人身权利和经济权利,落实法律规定的各项奖励和报酬制度,保护、提高发明创造人的创造热情。

2、明确员工的本职工作范围,认真保留有关任免决定、工作职责范围等文件;明确交付员工的非本职工作任务范围,保留有关计划任务书、会议纪要等文件。

与企业有劳动关系的员工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并不当然都归属于企业所有,专利法第7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员工从事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活动。因为法律规定,企业获得职务发明专利权的关键在于该员工的发明创造是属于企业交付给发明人的本职工作或下达的非本职工作任务。而员工的本职工作或非本职工作任务均需要企业通过相关文件如任免决定、职责范围、计划任务书、会议纪要等来明确、厘清。

3、规范管理企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完善财务、材料库、技术档案管理;

在企业没有明确具体的研发项目时,企业的员工有可能根据市场或技术的发展做出一些发明创造来,此时的专利权归属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能否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该发明创造是主要利用本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也就是主要利用本企业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来完成的,而这就要求企业提供相应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没有相应的使用记录就不能证明相关专利权属于企业。这其中技术档案的管理尤其重要,技术档案是主张相关专利权益的依据,是企业发明创造归属最有力的证明。企业应当要求研发人员将每天所做的工作记录在工作日志中,并及时总结成相关研发报告书等向管理部门备案,一旦企业和个人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相关日志和备案文件是企业主张权利的重要依据。

4、及时将相关发明创造活动结果申请专利保护或纳入商业秘密管理,明确专利权归属以及相关员工的保密义务;

企业的研发活动可能成功,也可能不成功。无论是否成功,其均是企业的无形财富,是企业不断进行创新活动的技术基础,企业都应根据专利战略、发展规划妥善加以处理,应该申请专利保护的技术方案要及时提出申请,防止员工私下申请专利;应该纳入商业秘密管理的要及时采取保密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如:限定知晓秘密的人员范围,对相关资料标明保密标志,建立保密资料室,与相关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等。

5、完善对退休、离职员工的后续管理,确立相关人员的竞业禁止义务。

企业应当建立对相关退休、离职的从事研发工作员工的后续跟踪管理,该类员工在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原本职工作或者原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权归属于原来的企业。企业还应当对研发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技术人员加强管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3条第二款的规定,与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按约支付经济补偿,防止相关员工到与本企业有竞争关系的其他企业任职,或自己生产、经营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业务,保护企业本身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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