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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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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费用

1.费用缴纳的期限

申请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两个月。需要同时缴纳的费用有优先权要求费和申请附加费。

优先权要求费是指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申请的项数计算。

申请附加费是指申请文件的说明书页数超过30页或者权利要求超过10项时需要缴纳的费用,该项费用的数额以页数或者项数计算。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上述申请费的,该申请被视为撤回。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足上述优先权要求费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审查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三年。该项费用仅适用于发明专利申请。

延长期限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在原期限届满日之前。该项费用以要求延长的期限长短计算。

恢复权利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确认权利丧失通知之日起二个月,或者自障碍消除之日起二个月,但最迟在相应期限届满日起两年。

复审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人收到专利局作出驳回专利申请决定之日起三个月。

撤销请求费的缴纳期限是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决定之日起六个月。

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前,应当缴纳申请维持费。第一次申请维持费的缴纳期限是自申请日起算的第三年度的第一个月内,以后的维持费的缴纳期限是前一年度期满前的一个月内。申请人未按时缴纳申请维持费的,可以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八条规定补缴。

专利登记费和授权当年的年费的缴纳期限是自当事人收到专利局作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的二个月。授予发明专利权时,已经缴纳当年申请维持费的,不再缴纳当年年费。

年费及其滞纳金的缴纳期限参见本部分第九章2.2的规定。

著录事项变更费、无效宣告请求费、强制许可请求费和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费的缴纳期限是自提出相应请求之日起一个月。

2.费用支付和结算方式

费用可以直接向专利局缴纳,也可以通过邮电局或者银行汇付,但不得使用电汇。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应当在汇单上写明申请号或者专利号、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费用名称及发明创造名称。同时还应当写明汇款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通讯地址。

在中国境内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当事人向专利局缴纳费用,应当使用指定的外币,通过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述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是专利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费用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的,以汇出日为缴费日。但自汇单上注明的汇出日到专利局收到日超过十五日的,以专利局收到日为缴费日。当事人能提供证明的例外。

各种费用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按规定应当使用外币支付的费用,按汇出该费用之日国家规定的汇兑率折合成人民币后结算。

3.费用的减缓

费用减缓办法由专利局另行公布。

4.费用的暂存与退款

4.1暂存

由于费用汇单字迹不清或者缺少必要事项造成既不能开出收据又不能退款的,应当将该款项暂存在专利局帐户上。经查询,查清其内容的,应当尽快开出收据,并以出暂存之日为缴费日。暂存满二年仍无法查清其内容的,进行清帐处理。

4.2退款

4.2.1退款的原则

多缴、重缴、错缴专利费用的,经当事人请求,专利局应当予以退款。以错缴费用为理由请求退款的,应当提供错缴的证据。因汇单上的项目不完全或者不清楚,经审核后仍无法开出收据的也应当予以退款。

以下情况不予退款。

对多缴、重缴、错缴的费用,当事人在自缴费日起一年后才提出退款请求的;

当事人不能提供错缴费用证据的;

减缓请求被批准之前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当事人又请求退款的;

4.2.2退款的效果

被退的款项被视为自始即未缴纳。

5.费用的查询

当事人需要查询费用缴纳情况的,应当提供银行汇单复印件或者邮局汇款凭证复印件或者提供收据复印件。查询时效为一年,自汇出费用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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