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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奖异议处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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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奖异议处理规程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市发明专利奖评选工作的客观、公平、公正,根据《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北京市发明专利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北京市发明专利奖的初审结果经市发明专利奖评选工作办公室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后,对初审结果有异议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可以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评选办公室提出;逾期提交的,可以不予受理。

第三条 提出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提交异议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等书面异议材料。

异议方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四条 异议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异议方的基本信息;

异议方为个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业、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异议方为组织的,基本信息包括: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及职务、通讯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被异议专利名称、专利号、专利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异议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异议方签字或加盖公章。

第五条 有关证明材料可以异议书附件形式提交,并且一式两份;证明材料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异议书中注明。

第六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涉及对公示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权属问题以及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公示专利的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排序所提出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七条 评选办公室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材料和异议事项不符合本规程第三、第四条规定的,评选办公室应通知其补正;如果异议材料和异议事项符合本规程第三、第四条规定的,评选办公室应予受理。

第八条 异议由评选办公室秘书处进行处理。对于非实质性异议,秘书处可以依据被异议专利证书中的专利权人或者发明人的排序直接提出处理意见,并制作处理意见书。

非实质性异议处理意见书内容包括:

异议方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被异议专利名称、专利号、被异议方姓名或者名称;

异议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

处理意见。

第九条 对于实质性异议,秘书处应于收到异议材料后3日内将异议事项通知被异议方并附送有关证明材料,要求其在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就有关异议事项提交书面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被异议方逾期未提交书面说明的,不影响对异议的处理。

第十条 秘书处收到被异议方提交的书面说明后应及时组织三人以上的技术、法律专家进行书面审理。根据需要,秘书处可以要求异议双方进一步提供书面说明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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