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保护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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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保护时效
新专利法详解:第六十八条
第六十八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本条是关于专利侵权纠纷以及专利临时保护纠纷的诉讼时效的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法定期限。在此期间内,权利人可以依照诉讼程序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期间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消灭,但起诉权和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还可以依照诉讼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无论被告在答辩中是否提出时效届满的抗辩,受理案件的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调查诉讼时效问题。如果查明诉讼时效已届满,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义务人因时效期间届满获得抗辩权,可以对抗权利人的诉讼请求,不再履行其义务。但是,如果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权利人有权接受,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也就是说,履行仍然是有效的,不能援引时效已过而要求返还。此外,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属于消灭时效,而不是取得时效,即时效届满,权利人虽然丧失了胜诉权,但并不意味着侵权人获得了实施权。
一、专利侵权纠纷的诉讼时效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包括所有因专利权被侵犯,请求法院给予保护提起的诉讼。条文中“侵犯专利权”应作广义理解,指违反专利法的规定,侵犯专利权人依照该法享有的权利的行为。诉讼时效的期间为两年,计算方法是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得知”是指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确切事实,包括侵权行为人和侵权行为。例如权利人发现某家企业未经许可正在生产专利产品,或者发现市场上有未经许可生产的专利产品出售等等。有时,权利人是先发现存在侵权行为,再去查证侵权行为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开始计算时效,则显然对权利人不利,应当以权利人发现侵权行为的确切事实,并已发现侵权行为人可以行使诉讼权利起开始计算时效。
“应当得知”是指按照具体情况,权利人作为一般人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存在。应当得知是法院在处理案件时的推定,要以一定的事实为基础。依据该事实,如果一般人都能够知道,就可以推定权利人也应该知道。例如侵权产品已经在市场上大规模销售、侵权人利用媒体为侵权产品作了较为广泛的广告宣传等,都可以认为权利人应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再例如,一种侵权产品在展览会上展出,权利人也应邀参加了该展览会,应当认定权利人“应当得知”该侵权行为。反之,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后,权利人一直在国外,则不能认为其应当得知。与“得知”一样,“应当得知”包括权利人同时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人,如果根据具体情况权利人不可能得知侵权行为人,仅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的存在,则诉讼时效尚不能开始计算。
在实践中,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往往是连续的,有的甚至是断断续续的,此类案件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指出:“对于连续实施的工业产权侵权行为,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至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日止已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得简单地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权利人的诉讼请求。在该项工业产权受法律保护期间,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失赔偿额应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讼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计算,超过两年的侵权损害不予保护”。这表明,工业产权与传统民法上的物权一样,具有绝对权、对世权的效力。工业产权的法律救济中,停止侵权行为属于物权上的救济,而损害赔偿属于债权法上的救济。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这种具有“物上请求权”性质的请求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而损害赔偿请求则要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在数人共同侵害专利权的情况下,对每个侵权人而言,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分别计算。也就是说,权利人对共同侵权人中的一人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意味着对其他侵权人的诉讼时效期间也届满。例如甲未经专利权人授权而许可乙实施专利,而且乙确实实施了该专利,专利权人得知了乙的侵权行为,但因专利权人与乙有良好的合作关系而没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乙。后来专利权人又发现了甲的侵权行为,在此情况下,专利权人对甲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甲的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二、专利临时保护纠纷的诉讼时效
本条第二款是专利法第二次修改中新增加的条款。
所谓临时保护,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支付适当使用费的制度。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第二次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虽然专利法实施条例的上述规定没有涉及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但是应当理解为只有在发明专利申请被授予专利权之后,才能够就合理使用费的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上述规定,发明专利的申请人有权要求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使用费,但是如果使用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支付,该申请人就只有等到授予专利权之后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要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理。
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是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专利权人要求其支付使用费的诉讼。该诉讼时效的期间也是二年,计算方法有两种:一般情况下,时效的计算与专利侵权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相同,从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特定情况下,如果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时效从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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