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365法律网 > 公司法律知识 > 正文

外专利权:观设计专利侵权案

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玉山精选
主要从事:律师事务所(公司)担任职业律师一职,拥有多年的法律服务经验,可以一对一帮您解答问题(24小时在线),我就是您的法律援助!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王玉山”负责编辑,主要解答「案情及处理」 请求人柳某2000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化妆品包装瓶”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1年4月5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341851.0.请求人柳某发现xxx化妆品有限公司......本文有1520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4分钟。

「案情及处理」

请求人柳某2000年10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化妆品包装瓶”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1年4月5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00341851.0.请求人柳某发现xxx化妆品有限公司制造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的产品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法作出了认定侵权成立,要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及模具、赔偿请求人的经济损失的处理决定。

被请求人对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决定不服,遂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维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中主要的上诉理由称: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作出处理决定前,未告知被请求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和理由,未依法保障被请求人的陈述及申辩权,违反《行政处罚法》第31条及32条之规定,属程序违法;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无权对被请求人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撤销专利权的书证进行实质审查,其作出的不予中止审理决定超越职权及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专利并未请求保护色彩,故其外观设计的色彩不应作为其保护范围的要素之一,但中院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均以“色块”字眼强调本案两个外观设计的视觉感受或差异,并且本案专利的形状也不属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院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对比分析两个外观设计时将形状、颜色一并考虑,适用法律错误,混淆本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对上诉人提出的问题,高院认为:

1.《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销毁侵权产品及其模具的行为属行政处罚行为,被请求人认为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处罚行为,且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2.《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专利管理机关立案之后,被请求人请求中国专利局撤销专利权或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应当书面通知专利管理机关,并可以申请中止处理。专利机关对是否中止处理,应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被请求人提出的中止理由明显不能成立的,可以不中止处理。”是否中止审理,由专利管理机关审理决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经审查认为证据不充分,决定不中止审理,没有超越职权。被请求人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超越职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3.从刊登本案专利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上看,清楚地显示了本案专利产品的形状,经比较,本案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原审法院认为被请求人

的被控侵权产品有一P字形的色块,并非比较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的颜色,并非以颜色相近似为由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请求人认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及原审法院将两个外观设计的颜色作比较是不合法的,没有事实根据,不予支持。

本案专利虽没有请求保护色彩,但被控侵权产品的形状、图案与专利附图或者照片中所示的外观设计专利相似,无论两者的色彩有没有差别,都属侵权。上述形容被控侵权产品“有一P字形色块”,只是说明其图案的特点并非比较其颜色。

高院于2003年12月9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决定。

「分析」

本案中反映出的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对于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性质问题,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认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因为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为侵权成立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犯行为,当事人不服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上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停止侵权行为包括停止制造、销售行为。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2条作出的明确规定具体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司法解释第9条也对当事人提出中止诉讼,不中止诉讼的情形作出更具体的规定,该规定是一把双刃剑,原告和被告都能运用,该规定对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发挥重大作用。就是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对当事人提出宣告无效的理由作出审查,理由明显不成立的,可作出不中止诉讼或审理的决定。

这明显属于《行政处罚法》第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范围,所以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按《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否则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处罚无效。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专利权属于私权,行政机关处理专利纠纷是我国专利制度发展的历史产物,具有中国特色,是属于准司法行为,是一种居间裁决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用履行告知程序。

对于这问题,就如高院判决书所说,目前我国法律法规未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有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上及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属于行政机关居间处理民事纠纷的性质,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用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所以高院的判决是符合立法精神的。

对于当事人向国家复审委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然后请求管理机关中止案件审理,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是否有权作出不中止审理的问题。

[原创]如何理解专利权的垄断性与公开性
武汉商人遇“国际官司”法国LV专利权之争起波澜
兰州交大夺回专利权属
药品万艾可(伟哥)在华专利权之搏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时注意之因素
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以及专利权侵权 ...
[原创]采用自由公知技术不构成侵犯...

[原创]如何防御专利侵权风险及保护...
[原创]对专利权的保护期限的浅析
[原创]侵犯专利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原创]为专利权人起草的上诉状
[原创]专利权法讲座(一)

特邀金牌专利权律师为您服务



友情提示:以上就是关于“外专利权:观设计专利侵权案”的所有内容,如有差错,请读者自行判断本文内容的正确性。如若转载或引用,请您注明出处:https://www.weigepro.net/about_weixin/26189.html,感谢广大网友们的分享。

说点什么吧
  • 全部评论(0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欢迎进入365法律网,我们每天24小时更新最新的法律相关信息,帮助您快速了解更多法律法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