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奖励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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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奖励条例
作者:国务院
颁布日期:1978-12-28
第一条、为了奖励发明,促进科学技术现代化,加速社会主义建设,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说的发明是一种重大的科学技术新成就,它必须同时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前人所没有的;
先进的;
经过实践证明可以应用的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国发明奖励工作。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领导本部门、本地区发明的申报、审查工作。
第四条、发明者申报发明应包括下列内容:
发明的名称;
发明的详细内容;
发明者;
列为发明的理由;
完成发明的时间;
申报日期;
申报单位及审查意见。
第五条、发明的报批程序如下:
发明者申报发明,按照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同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对收到申报的发明应及时进行审查,并将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及国务院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和各种学会均可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厅、局推荐发明项目;全国科学技术协会和各种学会可向国务院各主管部门推荐发明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委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收到申报的发明应及时组织审查,并将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评定奖励等级,报国家科委。
国家科委设发明评选委员会,负责评选发明项目,评定奖励等级,然后由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国防专用发明的申报审批程序,由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国防工业办公室另行规定;国防专用的发明经国防科委或国防工办审查、评定奖励等级,批准后,报国家科委核准授奖。
第六条、对发明的奖励要坚持无产阶级政治挂帅,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而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发明项目按它的作用、意义大小划分为四等奖,各等奖励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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