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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背景下我国专利制度的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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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科技背景下我国专利制度的革新

适当拓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我国于1984年3月颁布、1985年4月1日实施的《专利法》第25条规定,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食品、饮料、调味品及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能取得专利权。1992年9月修订并于1993年1月实施的《专利法》删除了对“药品和用化学方法获得的物质”及“食品、饮料、调味品”不授予专利权的规定,从而大大拓宽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从国内专利申请的现状来看,有关高科技的发明数量年年递增,例如就基因专利申请而言,截止到1999年底,我国专利局共受理1754件专利申请,其中,中国国内申请475件,占27.1%,国外申请1279件,占72.9%,主要来自美国、日本、德国、英国等国。[16]此外,有关微生物的发明专利申请数量增长较快,对微生物的专利保护力度也在逐渐加强。在植物品种保护方面,鉴于我国《专利法》不保护植物品种的事实,我国于1997年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了一定的类似专利的保护。尽管我国目前已逐步对有关高科技领域的发明给予专利保护,但相对飞速发展的高新技术而言,我国在专利制度方面的某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实践的需要,急需《专利法》作出相应的修订。

1、加强对基因技术的保护。基因技术是极具发展潜力的一项科学技术,它的开发和应用已引起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关注。目前我国在北京和上海建立了具有先进科研条件的国家级基因研究中心,其中某些研究已步入世界前列,特别是某些基因药物已开始步入应用阶段。此外,我国还加入了“人类基因组计划”,该计划即将完成,它对于了解人类自身的奥秘,治疗各种疾病将起到不可估量的作用。在此背景下,我们应当加强对基因技术的法律保护。

对于基因技术在法律上应当采取何种保护方式呢我国有学者认为,DNA片段、基因以及蛋白质在中国被看做是化学物质,因而它们可以作为化学物质而取得专利权。[18]1993年3月由中国专利局发布的《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十章分别规定了专利申请中对DNA序列和蛋白质的记载要求。所以有人认为,在1992年中国修改《专利法》对化学物质予以保护后,我国实际上已将DNA片段、基因和蛋白质作为化学物质而给予专利保护。

笔者认为,基因技术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在国际上是大势所趋,关键是应当区分清楚究竟哪些是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区分清楚发现和发明之间的关系。参照国际上的经验,有关基因序列或基因序列某一部分的发现属于科学发现,不应取得专利。但是,利用技术方式分离出来的基因、被纯化的DNA片段可以获得专利权。另外,与基因相关的一些发明,如通过基因方法获得的产品、基因方法等可以获得专利权。

2、将动植物品种适当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传统专利制度中,动植物品种采取有性繁殖方法,不能用工业方法大量复制生产,因此传统的专利制度不对其授予专利权具有其合理性。但在基因时代,动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已可通过无性繁殖来实现,从而为大规模复制同样品质的动植物品种创造了条件。此时,通过无性繁殖生产的动植物品种与工业产品的生产方法具有类似之处,从而为专利法保护提供了便利。从实际生活来看,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对动植物品种授予专利权。[20]其一,对动植物品种授予专利权,有助于保护动植物品种开发者的利益。动植物品种的开发投资较大,广大科技工作者投入的劳动很多,而仿制、复制动植物品种的成本又很低。在此情况下,如果不对动植物品种开发者的利益给予保护,将不利于调动其积极性。其二,尽管我国现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对植物新品种给予一定程度的保护,但该条例仅是国务院所颁布的一项行政法规,其权威性不如《专利法》。如果将动植物品种的保护纳入《专利法》,将会提高动植物品种的保护水平,也可避免多机构的审查、授权和管理。

完善高新技术专利权的授予程序

针对高新技术的发展现状,我国应当适当完善高科技发明的专利授予程序,提高授权的效率,保证授权的质量。具体而言,我们可在以下几方面作出改进:

1、明确将电子申请纳入专利申请的一种方式。鉴于电子申请已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得到应用的事实,我国的《专利法》应当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采取这种新的申请方式,以便及时保护高科技发明。对此,我国于2001年6月15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3条对此留出了一定的适用余地:“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所以,今后我国将引进电子申请方式,这对于提高专利授权的效率,及时保护高新技术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详细规范专利权的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仍然是世界各国对高科技发明授予专利权的必要条件,但是,在高新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这些条件的认定标准已越来越技 术化,准确地认定已变得越来越难。为此,我国专利部门应当及时对上述标准作出新的解释,既便于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正确申请专利,也便于专利管理部门审查授予专利。在网络环境下,我国现行《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标准应当作出适当的调整,如规定互联网上公布的发明技术也属于现有技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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