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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专利法尚需解决的三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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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专利法,在1992年和2000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改。通过这两次修改,中国专利法完全满足了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

专利法第一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扩大专利保护的技术范围,对药品、食品、调味品和化学物质提供专利保护;为专利权人提供进口权,并将对制造方法的保护扩大到包括由该方法所直接获得的产品;延长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将授权前的异议程序改为授权之后的撤销程序;完善了给予实施专利的强制许可的条件等5个方面。

专利法第二次修改的内容主要包括取消撤销程序;增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司法审查;增加许诺销售的权利;增加临时措施;明确规定侵权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等5个方面。

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有关负责人25日指出,随着我国的不断发展,现行专利法也面临着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3个方面:

一是与发明创造有关的权利归属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以更为充分地发挥专利制度对创新活动的激励作用。

二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和授权的数量虽然不少,但质量需要提高,权利不够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专利制度的整体运行效果。

三是对专利权的行政和司法保护仍存在不够完善之处,需要一方面强化对专利权的保护,为权利人提供更为及时有效的保护;另一方面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合理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

这位负责人是在此间举行的“中国蒙古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讨会”上做此表述的。这位负责人介绍,我国现行的专利制度对鼓励发明创造,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统计表明,2005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三种专利申请已达到47万件。我国专利法自1985年施行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累计受理专利申请的数量已经超过300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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