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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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开发的专利申请权归属
1989年,某研究院与某工厂口头协商决定研制一种多功能家用炉具,为此该企业专门派出两名工人代表协助研究院的研究人员共同完成设计任务。在设计过程中,厂方工人代表主要负责整理图纸及维修设施等后勤工作,研究院主要负责技术开发与绘制图纸。1991年1月,经过双方人员的共同努力,完成了该炉具的设计工作。1991年6月,厂方单方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研究院认为,该项发明主要由本院设计人员完成,应由研究院为申请人,厂方无权申请专利。后该厂工程师赵某利用业余时间照原样装了一个在家中使用,研究院得知后主张赵某侵犯了其专利权。
[问题]1.本案中的专利申请权应属于谁 2.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为什么
答:
1.本案中专利申请权应属于研究院。因为本案不属于共同发明创造,工厂派出的工人在设计过程中只起了辅助性作用,不能作为共同发明人。确定为共同发明人,必须对完成的设计共同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工厂的工人代表只负责一些后勤工作,未参与具体的创造性活动。因此,工厂不能作为共同设计人申请专利,更不是单独设计人。
2.赵某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根据《专利法》规定,专利侵权有以下特征:一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二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三是实施了受法律保护的专利。而本案中赵某的行为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使用专利方法,而是一般的家庭使用,因此不构成侵权。如果将此种专利大批量生产牟利,则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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