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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联盟有哪些许可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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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联盟有哪些许可政策

1.专利许可原则 在专利联盟内部通常遵循平等原则,无论各成员专利数量多少,它们地位一律平等,每一项基础专利无论其作用大小,均平等对待。这是因为专利联盟中任何一项基础专利都是技术实施中必不可少的,只有各基础专利的有机结合才可能实现联盟结成的预期目标。各成员间对对方的专利一般实行交叉许可,其结果是,提高自身专利技术水平的同时,往往也抬升专利联盟的技术水平,以收到联盟内部的良性循环的效果。对外许可采用商业化方法获取的收入的分配,主要是根据各成员所拥有的实质专利数量来按比例进行。 专利联盟对外许可一般遵守联盟所称的“FRAND原则”。这也是许多标准化组织与反垄断机关的原则要求,因为标准化组织在吸纳有关专利技术进入标准时就求有关当事方在专利许可方面作出公允的承诺。公平原则要求专利联盟不得无理由拒绝他人许可之要求以限制新厂商进入同类市场中;合理原则要求许可条款特别是专利许可费率和许可条件应当合理;非歧视原则要求专利联盟对任何一个被许可厂商应平等对待,不得因为被许可人所属国别、规模大小等原因而厚此薄彼或不予许可。如3GPP、ETSI、ITU、IEC和CWTS等标准化组织在它们的知识产权规约中规定了许可的FRAND原则。 不过,在现实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专利联盟所处的强势地位和“公平、合理”标准的过于主观及表面的“非歧视”而背后则是通过其他隐性条件变成了变相的歧视,该方面的专利许可通常使专利联盟获取暴利而使被许可方陷入不利地位。

2.专利许可费标准

根据非歧视原则,同一专利联盟对外许可一般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为了确定合理的专利收费标准和专利联盟成员间的分配比例,专利联盟往往确定了一套专利许可费收取和分配的计算方法。这些方法一般包括成本法、市场法、收入估算法等等。实务中,专利许可费率通常可以按单位产品收取或按市场销售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分次支付,也可要求被许可方一次性付清。通常不超过专利产品净售价的5%,这与一般的技术许可收费水准近似。 专利许可费收取是专利联盟成立的最核心的任务。由于专利联盟方的强势,单个专利及专利集合群估价的艰难和有关信息的不透明,被许可方在费用谈判方面常处于不利地位。为此,有学者建议,应对专利联盟的专利许可收费进行事先限定。但三大标准化组织在此方面采取的态度是听由有关当事人去协商。尽管少数标准化组织如3G标准化组织“第三代合作伙伴计划”试图扮演专利权人和3G厂商间的协调角色,不仅组织必要专利评估,还制定专利费的计算方法,并限定最高专利费率,但这种做法还未构成主流。如何真正做到平衡有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特别是保证被许可人获取合理利益,是专利联盟面对的永恒话题。

3.知识产权管理机构

该机构负责知识产权许可的内容主要涉及专利,有时也包含商标 和著作权客体等。专利联盟对外通常实行一揽子打包许可,由一个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负责相关事务。管理机构不仅全权代表专利联盟统一对外许可,还负责处理有关专利纠纷谈判和诉讼事务。管理机构的设立一般采用两种方式。一种是由专利联盟另行单独成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管理的独立实体,专利联盟成员首先与该独立实体签署专利授权协议,再由该独立实体统一负责知识产权许可事务,如前文提到的MPEG-LA及DVD 6C专利联盟设立的DVD6C-LA就是这样的独立实体,二者都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另一种是不另设独立机构,而是由专利联盟委托其部分成员代表专利联盟负责知识产权管理,DVD 3C就采用这种方式,该专利联盟委托其成员之一的飞利浦公司统一负责知识产权许可事务。

4.现有专利联盟许可中存在的问题

专利联盟是发达国家专利的主要“生产商”出于共同利益而成立的特定组织,它们为利益而诞生,对联盟成员而言,无疑会带来巨额回报,但对非联盟成员而言往往是一个枷锁,这是由于联盟本身的许可就存在着诸多问题。如专利联盟中各专利并非同时产生,它们的有效期因申请日的不同应当有所区别,而且剩余有效期不同,其市场价值也会不同,但联盟在进行技术许可时,常以一个静态的打包价值强迫联盟外的用户支付一固定的许可费,这显然不合理,哪怕是同一年度内支付的许可价格,因为随着不同专利的寿命、时效等的变化,联盟的打包专利价格应随之变动,而实际上要求联盟不断调整价格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专利联盟有可能会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专利或毫无价值的专利通过打包的方式让联盟外的第三人在不知情或知情情况下又无可奈何地付出不该付的代价。专利联盟中可能会含有很多垃圾专利,但联盟外的其他人一般无法识别出来,如此就让专利权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有人说,专利联盟会不断补充或调整专利的构成,让新专利进入联盟中。实际上,理论上可行,在实际操作中,是较为困难的:一个企业要想协调其内部的关系都很困难,何况涉及到若干个大企业之间有关专利的联盟,怎么可能在尽量短的时间里将核心专利放到专利联盟中 此外,专利联盟中由于有关专利分散在不同产业链的不同阶段,还会出现双重或多重支付专利许可费问题。如某设备用到某一种器件,而该器件的生产需要联盟中某项单独的专利技术,器件生产商从联盟成员处获取技术时支付了一次许可费,等到设备集成商将该器件组装到设备中时,又涉及到专利联盟中一揽子打包的专利技术,此设备又要付一次许可费,如此就会导致该设备上的器件支付了双重许可费。2003年之后的我国DVD厂商被迫向6C联盟支付许可费就是一个例子。国内生产厂商从我国台湾、韩国进口生产DVD元器件,该类元器件生产过程中已向6C有关成员单独支付了有关专利技术许可费,但在中国厂商将该类元器件组装到DVD产品上时,6C联盟又要中国DVD厂家再次支付产品的所谓联盟打包了的专利许可费。显然,中国厂家对DVD上的一些元器件支付了两次许可费。如果该设备是某一个系统设备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该系统还需向一个更大的专利联盟支付许可费,则可能出现三次交付许可费的情况。 更为严重的问题在于,联盟基础专利之外的专有技术方案并没有进入标准之中。有些时候,尽管被许可人已经支付了专利许可费,但由于缺少专有技术生产不出预期的产品,使得被许可人不得不再对专利联盟部分成员支付专有技术许可费。而这一点目前恰恰是很多厂家或研究人员容易忽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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