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质押的效力是怎样的?股权质押的风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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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效力是怎样的?
作为是股权质押制度之中的核心内容。
其效力包含了质权人在质押股权所涉及的担保债的范围之内,有着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质权对于质押股权上其他权利发生的影响力。我们可以从不同的主体进行分析:
(1)担保债权范围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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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对于权利的质押我国的法律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可以参见动产质权中的相关内容,具体包含主债权了,利息,滞纳金以及行使质权时候的费用,当出现违约的时候需要交纳的违约金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的约定的担保范围进行提供一种范本,参考的作用。当约定不明确的时候,一般援以适用。但是担保范围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属于可以删减的范畴之内。
(2)对质物的所产生效力
在股权质押中质物就是出质股权,以及因为股权所产生的孳息,包含了股息,红利以及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等。
(3)对质权人产生的效力
对质权人的效力无非就是股权质押中所列明的质押合同之中,对于质权人所昌盛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质权人在股权质押中优先享有优先的受偿的权利,其次是物上代位权(当出质的股权发生了灭失或者代替物的时候,质权就是变成代替物),质权保全权(预行拍卖质物权),以上三种权利。充分保证质权的效力。
(4)对出质人的效力
包含以下的几种权利:出质股权的表决权,新股优先认购权,余额返还请求权,三种权利。
股权质押的风险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股权质押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质押、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对股权质押标的物的唯一限制是股权必须是可以依法转让的。
股权质押与其他担保方式相比,法律风险较大。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是一种权利,不像抵押和动产质押的标的,是实在的“物”。质押权的实现,很大程度取决于被质押的公司的“含金量”;同时,股份质押后,公司可以通过将财产抵押给他人、不予年检、歇业、投资高风险项目、大量增加经营负债等方式,降低公司的价值,使质权难以实现。
股权质押的法律规定?
《担保法》 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
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物权法》 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等等。
《公司法》第143条,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担保法》第78条,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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