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规则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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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复议规则有哪些规定?
税收复议有以下规定: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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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第三人查阅案卷资料、接受询问、调解、听证等提供专门场所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大对行政复议工作的基础投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信息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所需的照相、录音、录像和办案所需的电脑、扫描、投影、传真、复印等设备,保障办案交通工具和相应经费。
二、税收复议决定书有哪些内容?
复议决定书的内容要符合要求,主要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3)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
(4)复议机关认定的事实、理由、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5)复议结论;
(6)不服复议决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期限;
(7)作出复议决定的年、月、日。复议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然后送达执行。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条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政首长是行政复议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组织领导。
税务复议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个人信息(姓名;地址;职业等);申请复议的主要请求和理由;复议的结论以及做出复议决定的时间。税务复议就是指对于行政机关做出的一些税收行为不服而提出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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