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复议的对象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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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复议的对象有哪些?
(一)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以及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二)行政许可、行政的审批行为
(三)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收缴、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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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六)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下列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二、税收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行为中不予审批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不予抵扣税款、不予退还税款行为不服的,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按前款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方可在实际缴清税款和滞纳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税收复议的期限是六十天的时间,也就是说在六十天的时间内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超过六十天的时间之后就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了,不再进行受理,因为已经超过了受理的时间了。同时只有有关收税的行为才能申请税收复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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