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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复议听证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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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复议听证的区别是什么?

税务听证是在国税机关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纳税人不需缴纳罚款即可要求举行听证,而纳税人要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依法履行全部纳税义务,未履行义务的复议申请,国税机关不予受理。

听证受理范围窄,只有国税机关对纳税人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时,纳税人才可要求听证。复议的范围则较宽,纳税人对国税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阻止出境行为、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和法律、法规规定国税机关受理复议的其他具体行为不服的,都可申请复议。

要求听证有罚款数额限制,如对公民罚款2000元以上,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1万元以上,才能要求举行听证;而申请复议没有数额限制。举行听证后,纳税人对作出的处罚决定仍然不服,在缴纳罚款后仍可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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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复义听证的申请应怎么写?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案由;

(三)申请听证的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印章;

(五)申请日期。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提出。

申请人人数众多的,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听证,推选的代表人数最多不超过5人。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举行听证。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举行听证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同时抄送其他当事人。

《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通知者的姓名或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四)听证主持人、其他听证员、书记员的姓名;

(五)告知被通知者有关注意事项;

(六)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三、行政复议听证程序有哪些?

过程

听证书记员:

(一)核对听证参加人(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他行政复议参加人)身份

(二)宣布听证纪律:

1、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照相;

3、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不得退场;

4、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5、旁听人员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6、关闭通信工具。

(向听证主持人报告听证会准备就绪)

(三)听证主持人:

1、宣布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名单。

2、宣布听证会开始,案由(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案)。

3、在听证活动中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享有以下权利、义务: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的权利是:

1、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或者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2、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听证;

3、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4、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听证纪律;

2、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

3、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申请人可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

(四)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申请回避 。

(五)听证顺序

第一阶段:

1、申请人就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2、被申请人就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和依据进行答辩;

3、第三人就有关事实和理由进行陈述。

第二阶段:听证主持人归纳案件争议焦点,被申请人举证,申请人、第三人也可对自己的主张提出证据,进行质证。

第三阶段:辩论(开始辩论,顺序: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四阶段: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作最后陈述

(六)宣布听证结束(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

综合上面所说的,如果纳税人发现政府官员违法的话是可以税务行政复议和听证的,两者相比之下税务听证的范围较小,但是可以在作出或者履行义务之前申请,但是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在履行全部纳税义务之后才能够提出申请,才会被国家税务机关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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