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税收诉讼后不能复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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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税收诉讼后不能复议吗?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未经复议不能向法院起诉,经复议仍不服的,才能起诉;对于因处罚、保全措施及强制执行引起的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复议或诉讼程序,如选择复议程序,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税务行政复议是纳税人、代征人或其他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或违章处理问题上发生争议,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申诉后,上级税务机关作出审议答复的一种处理税务纠纷的规定。它有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基本程序是:申诉人首先应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在10日内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税务机关从接到申诉人的申请之日起,属外国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应当在3个月内,属其他税种的,应在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给予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超过此期限,视作放弃起诉权利。
二、税收处罚的诉讼期限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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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税收征管法》设定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期限,一个是对未按期缴纳足额税款设定的追缴税款的期限,称为追征期,一个是对前述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的期限,该期限即是本文讨论的行政处罚时效。
《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收诉讼案件执行的是复议前置程序。《税收征管法》中规定税收处罚的诉讼期限是5年,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将不进行行政处罚。而税收的处罚情形包括未按期缴纳税款,使用非法手段偷税、漏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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