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偷税漏税的处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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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税偷税漏税的处罚是什么?
1、分层次处罚
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二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3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同层次的偷税数额只能在本层次量刑幅度内判处,不能任意跨越;否则将造成量刑畸轻或畸重的后果。
2、对自然人偷税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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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偷税犯罪行为的贪利性特征,本条对自然人犯罪主体在各层次量刑幅度内,除规定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自由刑外,一律规定了“并处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金”。其立法精神是,主刑和附加刑必须同时判处,不具有选择性,以防止偷税人在经济上占便宜。
3、对单位犯偷税罪采取双罚制
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同时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对单位判处罚金后,--般对单位的责任人员只判处自由刑,而不再并处罚金,这种作法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尚有待进一步讨论。
4、对多次偷税的违法行为累计数额合并处罚
本条第3款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按照刑法理论,行为人在一定时期内多次实施偷税违法犯罪行为未经发现,或虽发现但未经处罚的,均应视为犯罪行为的连续状态,其犯罪数额应当累计计算,按一罪合并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反之,如行为人多次或某一次偷税违法行为已经过税务或司法机关处罚,则不应再将此数额累计计算合并处罚。
二、偷税漏税的犯罪构成
在犯罪构成要件上,偷税罪具有以下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税收的征管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采用刑法列举的偷税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进行犯罪的行为,这是偷税罪与其他各罪的显著区别之所在。
3、一般情况下,本类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才能构成。另外由于税收征管对象的特殊性,偷税罪在较多情况下具有典型的单位犯罪的特征。
4、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我国对偷税漏税的处罚是非常严重的,不仅需要支付巨额的罚金,还根据不同涉案金额,需要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公民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交纳,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主动申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交纳,如果逾期不交纳的,是会产生滞纳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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