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无效的审理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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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专利权无效的审理程序是什么?
第一、无效程序的启动。
无效程序启动的时间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候,可以一直持续到该专利权终止后。
第二、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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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复审委员会经形式审查合格受理无效宣告请求从而启动无效程序后,成立合议组对无效宣告请求的案件进行合议审查。
第三、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作出,合议组经审查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三类:一类是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二类是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三类是维持专利权有效。
第四、后续的司法救济程序。
权利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无效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之所以无效,是因为相关部门对于专利审查没有通过,但专利权人可以在专利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行使一定的权利,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二、宣告专利无效的情况有哪些?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可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有如下几种:
1、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第5条的规定,即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
2、授予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规定;授予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具备专利法第23条关于新颖性的规定;
3、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施或者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
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5、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属于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6、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对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所作的定义性规定;
7、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就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权;
8、申请人主体不合格。
综上所述,专利无效行政诉讼是指专利权人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审查决定不服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请求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在行政处理案件的过程中,程序是否合法是这类行政案件审理的关键问题,也是代理人在诉讼中的代理要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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