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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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审理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关于审理商标侵权的司法解释是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三种新的行为。并且通过进一步的规定,列举了有关商标侵权的两种情形:即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都属于商标侵权的行为。
《商标法》第52条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行为的五种情形,其中第(五)项属于“兜底条款”,即“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有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商标侵权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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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有《商标法》所列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二是,对于商标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定程序进行;如果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的,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四是,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是,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商标侵权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处理,对商标侵权的行为具体来讲包括不能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名称等,商标侵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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