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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性侵权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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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使用性侵权有哪些规定?

在商标侵权案件中,除帮助侵权外,侵权方的行为需在“商标性使用”基础上增加近似、类似等情形方可构成侵权。《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法院常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认定基于侵权方切断了商品与来源之间的联系从而认定侵权。

然而何谓之来源并无明确说法,有的学者认为基于来源二字定义为根源、出处,从文义解释上看来源应当是商标权利人,但此解释不适用于“米其林轮胎”[1]等以破坏商标保证商品质量作用,从而构成商标侵权的案件。

对于何谓之商标性使用,需从消费者角度看商标在何时发生识别作用。据此本文共分为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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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的概念,以确定不同学者及不同法域对于商标作用的不同理解;

2、符号学的构成要素,为研究商标的作用形成研究框架;

3、根据符号学内容确定何时构成“商标性使用”。

二、法律规定的商标侵权情形

(1)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1)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行为;

2)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无论销售者是否明知,都属于侵权行为,但不知道销售的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的,且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3)伪造商标标识及销售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4)反向假冒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

(5)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针对于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侵权的话,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是和对方进行协商,要求对方停止进行侵权,并且给予一定的赔偿,如果对方拒绝进行赔偿和停止侵害,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之后,对方还是不进行停止侵害和赔偿,可以申请强制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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