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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的侵权判定的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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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权的侵判定标准是什么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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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不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一)、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

正当使用商标标识的行为,因其使用的对象不是商标,只是与商标相同的符号,因此并非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构成正当使用行为须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使用出于善意,不是作为自己商品的商标使用,使用只是为了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说明或者描述自己的商品”包括说明或描述自己制造的商品、自己销售的商标权人的商品等情况。下列几种情形属于正当使用行为:使用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行为;使用注册商标中直接表示商品的性质、用途、质量、主要原料、种类及其他特征的标志的行为;在销售商品时,为说明来源、指示用途等在必要范围内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规范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的企业名称及其字号的行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自己所在地的地名的行为等。

(二)、商标的通用化。

这涉及到通用名称的认定问题,通用名称通常是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或者本行业中约定俗成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俗称等,应该是国家或者某一行业所共用的,仅为某一区域所使用的名称不属于通用名称,并应该反映一类商品与另一类商品之间的根本区别。他人将已经通用化的商标标识在已通用化的范围内使用而不是作为商标使用,且不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三)、将保护期限届满的外观设计专利或者作品注册为商标的行为。

当事人在自己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前后将其外观设计或者作品或其一部分注册成商标,在专利权或者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起诉他人实施其外观设计或者使用其作品构成侵犯其商标权的,因外观设计专利权或者著作权的保护期届满后,外观设计或者作品即进入公有领域,因而,他人实施该外观设计或者使用该作品,不构成对原权利人专利权或者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侵犯。

商标权侵权是一种违法行为,侵权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给被侵权人造成损失,侵权人需要进行赔偿,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而定,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抄袭商标,或者是未经允许利用商标销售的行为都属于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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