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中规定哪种属于无效商标?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颜洪”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一、法律中规定哪种属于无效商标? (一)注册商标使用了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 《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禁止用作商标的九项标志,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或标志、官方标志或印记、违反公共......本文有774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一、法律中规定哪种属于无效商标?
(一)注册商标使用了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
《商标法》第10条规定了禁止用作商标的九项标志,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或标志、官方标志或印记、违反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标志等等,这些标志如果被注册为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如果含有这些禁用标志中的任何一项,一经发现,该注册商标就应当被宣告无效。
(二)注册商标缺乏显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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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性是商标获得注册的必备条件。《商标法》第11条禁止仅仅将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以及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特点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但这些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除外。第12条规定三维标志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但具有功能性的三维标志不得注册。这些标志本身所具有的通用性使其不宜具备商标注册的显著性条件,因而,这类标志如果在没有获得显著性的条件下被注册为商标,一经发现,就应当被宣告无效。
(三)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
主要表现为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文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如申请人伪造营业执照、涂改经营范围等。
(四)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他人在先的合法权利是指申请商标注册时,他人已经在先取得的权利。注册商标如果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则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因而应当依法宣告无效。注册商标与他人在先权利相冲突的情形,主要包括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与他人的肖像权、姓名权、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商号权、地理标志权、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权相冲突。那么如何判断是否与在先权利冲突。标申请人可登录中国商标网进行商标查询,以判断是否相同或近似。
二、抢注他人的商标行为有哪些?
1、抢注他人的驰名商标摇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如果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并容易导致混淆的,一经发现,驰名商标所有人可请求宣告注册无效。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商标,如果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一经发现,驰名商标所有人可请求宣告注册无效。
2、抢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摇
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由于具有相当的使用历史和使用范围,为相关公众所知晓,具有相当的竞争力并能够带来较大的经济效益,因而也往往成为抢注的对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已经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可请求宣告注册无效。
在当代的社会并不是任何的商标商品都一定能够获得相关的部门的审批,有一些是属于无效的商标,比如说抢先注册的商标或者是使用了禁止用作商标的一些标志,包括国家以及国际组织的一些名称。在这种情况之下的话,即使是提出申请,也不能够受到法律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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