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无效的法定日期是什么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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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标无效的法定日期是什么时候?
1、商标无效的法定日期是被相关部门作出无效宣告当日
《商标法》
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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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复审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流程
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
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可以办理商标无效宣告答辩业务,有疑问可以咨询我们;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若是想要相关部门宣告特定已经注册成功的商标无效,可能需要相关当事人提出宣告商标无效的申请,对于没有任何人提出此申请,但是商标评审委员会等发现特定商标无效的,也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作出此宣告的时候,需要通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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