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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意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处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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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恶意商标的注册申请的处理是什么?

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申请商标,将被依法驳回。而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此外,规定还提出,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注册部门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注册人注册商标并不是以使用为目的,并且注册的商标是他人已经使用一段时间,但未申请注册的,就会构成恶意抢注商标。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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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二、商标抢注有哪些行为?

(一)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二)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情形。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的情形。

(三)侵犯他人在先权利,如在先的商标权或著作权。由此可以看出,抢注他人的商标,真正的权利人是可以提出异议,使该商标不被授权。即使在被抢注的商标注册后,真正的权利人也可以将该商标无效。

三、标被抢注了怎么办?

(一)就初审公告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对初审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申请注册的,如果在该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二)就已经注册的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

权利人认为自己的商标被他人恶意抢先注册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在我国的商标的管理规定中,市场监管部门推进商标注册制度改革,优化程序、缩短周期、降低成本,让市场主体享受到了更加方便快捷的商标注册服务,但也出现了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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