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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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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的文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对于商业秘密,相信大家都知道,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体现,对企业的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据统计,我国创新企业拥有众多商业秘密,但开展的商业秘密维权案件数量却较少,而在商业秘密维权案件中,民事维权与刑事报案是极为重要的两个手段,二者相互关联又有所区别。作者在本文中将通过“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与“商业秘密的侵权判定规则”两部分来介绍关于我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包括侵犯商业秘密的构成有哪些等。

我国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条文总结如下,可以被用来定义何为侵犯商业秘密。

(一)用不合法的手段来获取商业秘密的,包括用盗窃、利诱的方式,或者是以胁迫以及用其他的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是允许他人使用以不合法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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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按法律规定属于合法掌握商业秘密的人,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如果第三人明明知道或者是应当知道前述所列违法行为,而仍然获取、使用又或是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在刑事诉讼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需要证据确实、充分。与之不同的是,在民事诉讼中,只需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即优势证据规则。具体到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经长期司法实践以及吸收国外经验,形成了“接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商业秘密侵权判定规则。

以上总结了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在刑事与民事方面的相同与不同点,在实践中,要通过侵权人的行为特点及受害单位的损失大小等一系列因素综合考虑,找到最有利的维权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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