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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构成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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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里面的第10条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了企业的商业秘密的具体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下面几种:

1、使用利诱、偷盗、胁迫或其他的一些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相关权利人的商业机密。一般所说的窃取商业机密,包括了这个用人单位的内部人员行窃、公司外部的人员行窃、用人单位的内部人员和外部人员勾结一起盗窃商业机密等等这一些手段;前面所说的通过的利诱手段来获取相关的商业秘密,一般指的是有盗窃商业秘密行为的人向已经掌握来相关的商业秘密的人员提供一定的财物或者是其他的优惠条件,诱惑这个已经掌握来相关的商业秘密的人员向这个行为人提供相关的商业秘密;前面所说的通过的胁迫手段来获取相关的商业秘密,指的是这个行为人使用威胁或者强迫的手段,使得其他得人在被人请破的情况下面不得不提供自己所知道的商业秘密;以及一些其他的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获取相关的商业秘密行为,这里是指的除了上面所说的行为之外的一些其他的非法手段。-

2、泄漏、允许或者是使用其他的人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所获取的商业秘密。这里所说的泄漏,指的是将权利人的所拥有商业秘密向第三人方面的人透露或者是向其他的不固定的人群进行公开,使得这个商业秘密失去了原有的价值;这里所说的允许或者是使用其他的人,是指的违法的使用其他的人商业秘密的一种行为。这里需要注意的是,通过法律所不认可的手段来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这个行为人,如果这个行为人再将这个非法获得的商业秘密再次进行使用或者是泄漏,就构成来双重侵权;假如第三方面的人从这个侵权人的手里面得到了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并且将这个商业秘密泄漏或者是使用,同样也构成了侵权。

3、违反了相关的约定或者是违反了权利人在保密协议里面有提过的关于保守商业秘密的相关的要求,泄漏、允许或者是使用其他的人再将现在已经掌握的商业秘密。所谓的合法知道了相关的商业秘密的当事人,有可能是和权利人存在着合同关系的对方当事人,当然也可能是这个权利人所在的用人单位的其他的工作人员或其他的知情人,上面所说的这些行为人如果违反了相关的合同的约定或者是单位里面所规定的相关的保密义务,将自己现在所知道的商业秘密私自的公开,或者是私自的使用,或许是允许其他的人使用,同样也构成了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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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第三方面的人在明明知道或应该知道上面所讲的行为是属于违法的情况下,仍然从相关的侵权人那里获得、使用或者是泄漏其他的人的商业秘密。这属于是一种简间接的侵权行为,也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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