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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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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陈惠武”负责编辑,主要解答侵犯商业秘密本是属于商业行为,但由于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会比较大,同时也对经济秩序的管理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我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在刑法第219条当中,......本文有94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3分钟。

侵犯商业秘密本是属于商业行为,但由于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会比较大,同时也对经济秩序的管理带来的不良影响,因此我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规定在刑法第219条当中,接下来就跟随作者一起了解一下侵犯商业秘密的刑事责任释义吧。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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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12月28日通过)

第七条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条【双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在我国,不仅自然人,单位也能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主体。但在进行处罚的时候,对自然人的处罚与对单位的处罚是不同的,这点从上文的介绍中就能知道。许多时候,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除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需要对被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365律师网为您带来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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