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时代更应坚持合理使用原则有哪些?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张文兵”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著作权人不应梦想有朝一日会取消合理使用权。”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图书馆学会副理事长吴慰慈在前一段时间召开的“合理使用与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研讨会”上......本文有696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著作权人不应梦想有朝一日会取消合理使用权。”
北京大学信息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图书馆学会副理事长吴慰慈在前一段时间召开的“合理使用与数字图书馆建设发展研讨会”上直言,他认为“在网络时代,知识越分享,越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现代社会制度强调效率和公平的结合,我个人觉得总的来说现在‘合理使用’的声音被一些法学家声音所淹没了,压倒了。所以我们要发出合理使用的声音,让社会公众来进行判断。”随着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创作和使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图书馆在维护社会公正方面的作用不应改变。
图书馆可以帮助因为经济、技术、或社会等原因,不能直接接触有关信息的人,从而保证在信息社会中所有人都能接触到信息。公共借阅对文化和教育十分重要,应该向每一个人提供。非商业性的公共借阅行为,传统上不受版权法所管辖,必须允许在以公共利益为目的和诸如教育和研究等合理利用情况下图书馆和公民可以无偿地接触和使用信息,使人人都能利用信息社会的好处,否则将导致信息富裕者和信息贫困者之间的差距日益增长。 本次研讨会聚集了来自社科院、中科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邮电大学等的专家和学者。
与会者普遍认为:当前代表读者和社会公众权益的声音太弱了,这种现象是值得图书馆界高度关注的。图书馆界必须代表读者和社会公众的权益,要求在著作权人和公众的权利之间寻找平衡点,进一步完善合理使用机制,而不是一味强调著作权人的权利。而对于著作权人来说,作品的广泛传播也是他们所追求的重要目标。过度的版权保护,不仅损害了公众的利益,也同样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即使是从商业利益上来说,借阅也同样能帮助商业性的信息拓展市场,促进销售。图书馆实际上对所有形式的信息都起促销作用。所以任何通过法律或契约对借阅所施加的遏制,不仅对图书馆构成不利,也同样不利于版权人。出席会议的中宣部出版局研究馆员陈源蒸提出“IT企业应以提供数字制作技术为目标,不宜介入数据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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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的IT企业是不经营数据提供业务的,我国图书馆界使用的国外文献数据库都是出版界发行的。国内的IT企业也应与出版社携手,共同发展数字出版,从源头上解决数字资源的建设与使用问题。这样做,也就不会有什么版权纠纷了。”据悉,目前国家已经将“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列入明年的立法议程。研讨会决定,将把“合理使用”建议提交给中国图书馆学会,由学会联合全国的图书馆发表图书馆界关于合理使用的联合声明,以配合推动立法建设,实现著作权人与公众利益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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