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著作权国外登记流程是什么?
[导读]:本文所有内容由法律领域专业人士“赖成好”负责编辑,主要解答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对任意一个软件开发者对自己软件进行保护的重要步骤,在国内,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早在1991年就渐渐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体系,而在国外,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国家,软件著......本文有737个文字,预计阅读时间2分钟。
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是对任意一个软件开发者对自己软件进行保护的重要步骤,在国内,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早在1991年就渐渐形成一个比较完备的体系,而在国外,尤其是在一些发达国家,软件著作权的登记更是由来已久,因为发达国家更加看重知识产权的保护,专利制度也有些很悠久的历史,那么软件著作权国外登记怎么弄呢?让我们去了解下吧。
一、首先说软件著作权,
依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4条的规定,外国(美国)公司跟中国公司一样,直接到中国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进行著作权登记就行了。如果经审查没有问题,2个月内就可以拿到登记证书。相关程序见《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很简单。其次说专利申请。一般的软件进行著作权登记就好了,不需要申请专利权。但其中有一些与硬件有关的计算机软件也可以申请专利,使保护更加充分有效。例如,应用于工业化生产的自动化设备,需要通过计算机软件加以控制,那么科研人员设计了一套新的计算机软件,使其控制精度得以提高,自动化设备的运行效率也大为提高,从而有效地提高了生产效率,产生了良好的技术效果,这类计算机软件就可以通过申请专利的形式加以保护,使保护更有力度。要申请专利,这就复杂了,不像著作权登记一下就好了。根据《专利法》第19条的规定,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具体详情请咨询相关专利代理机构。
二、坚持以加注版权标记为获得版权的前提条件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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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标记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英文copyright、Copr或缩写标志,代表版权。
二是作品首次出版的年份。
三是版权人的姓名或姓名的缩写或指示版权所有人的其他方式。
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以后,因公约规定版权的获得不以加注标记为条件,为此1989年美国颁布了《伯尔尼公约实施法》,以调整国内法律与《伯尔尼公约》的冲突。其中规定,加注标记是选择性的,如果作者没有加注标记,也不必然丧失版权。这就一改以前长期坚持的做法,实现了与国际公约的接轨。但是,法律仍然鼓励作者加注版权标记。如果作者加注了版权标记,那么在作品被侵权时,侵权人就不能主张自己是无过错侵权,不能以这一理由向法院提出减轻自己赔偿责任的请求。因此,为了在必要的时候切实、充分地维护自己的权利,作者往往会一如既往地加注版权标记。
外国公司或者相关机构的软件著作权登记和中国的步骤差距不大。在相关的专利代理机构,可以对我国人员在外国的专利申请和软件著作权登记进行引导,如果要软件著作权国外登记,必须要熟悉相关国家的法律,还有相关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流程,以免在软件著作权申请中出现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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