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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注册资本的方法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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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注册资本的方法有哪些?

(1)实收资本制。即要求在企业成立时确定注册资本金总额,并一次性足额投入其注册资本金,即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相一致。否则企业不得成立。

(2)授权资本制。即企业成立时,虽然也要确定资本金总额,但不要求投资者一次性全部交付其资本金,只要交纳了第一期资本金,公司即可成立;没有交纳的部分,则委托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进行筹集。因此授权资本制允许在公司成立时,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不一致。

1.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新《公司法》第2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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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万元,且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出资额 ——新《公司法》第59-64条

3. 股份有限公司

2006年《公司法》修改后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将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10万―50万元统一降至3万元,将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至500万元。且没有采纳授权资本制,但却允许两种公司的资本都可以分期缴纳,而不必一次性缴足,只是要求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首期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而其余部分必须在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2014年新《公司法》改实收资本验资制为核准制,仅存27类金融相关企业仍需验资注册资本。

出资比例结构方面,一是将工业产权扩大到整个知识产权,二是取消了无形财产出资比例的限制,而只是规定货币出资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更为重要的修改是根本改变了对股东出资的立法方式,以一个富有弹性的抽象标准“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取代了原来机械、固化的全面列举式的规定,不仅实质性地扩大了股东出资的范围,而且充分地利用各种投资资源和社会财富,最大限度地满足股东和公司的投资需求。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

2013年《公司法》修改之后,取消了公司设立的最低限额。

一般来说注册资本的金额是根据当事人所筹集到的启动资金来进行确定的,但其注册资本是不能够低于国家规定的相关要求。并且在一三年之后公司法修改取消了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也就是说可以进行无启动资金注册公司,然后陆续进行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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