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登记弄虚作假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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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变更登记农畜作假的处理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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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
(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
(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未依照前款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二、公司变更登记的注意事项
注册资金、经营范围、营业期限的变更。 携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章程、(经营范围变更涉及增加前置许可项目的还需提供许可证复印件),到登记机关领取或打印代理书、变更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等文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签字盖章后,交由登记机关受理核准。携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章程、新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登记机关领取或打印代理书、变更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信息表等文书,经公司新法定代表人、股东签字盖章后,交由登记机关受理核准。 四、股东变更。 携带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章程、新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新股东为法人的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登记机关领取或打印代理书、变更申请书、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投资人资格证明表、股权转让协议等文书,经公司新法定代表人、股东现场签字盖章后,交由登记机关受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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