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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并形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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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因业务发展需要等原因而发生合并或者分立。那么,什么是公司合并呢?公司合并形式有哪些?公司合并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呢?365律师网为您解答公司合并形式的内容。

一、概念

我国《公司法》(2006)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几项规定为公司合并时对债权人保护确定了基本原则。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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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主要包括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同时,公司在发生合并过程中,还得遵循法律上规定的一些程序性事项。由于公司合并设计很多专业的法律问题,如当事人遇到此类事情,建议结合实际情况向专业的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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