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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以自己名义签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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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是可以的,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虽说分工公司不具有法人的资格,但是只要公司授权,那么相关的分公司就可以进行对外合同的签订,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分公司的责任确定是由公司进行承担的,所以,一旦发生违约情况,需要追究公司。

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法》第14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分公司,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的管辖,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从根本属性上来讲,其属于总公司的一个分支机构。

分公司虽然没有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但只要分公司经过工商部门的登记后,领取了营业执照,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其他组织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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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代表总公司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的后果由总公司承担。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规定处理。

在实践中,由于分公司占有和使用的财产归属于总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总公司在经济上统一核算,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实际的和最终的责任承担者还是总公司。

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分公司不能作为独立的被告来承担责任。司法实践多是分公司与总公司作为共同被告,判决共同承担责任。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既不是承担连带责任,也不是承担补充责任,而是直接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无需先向分公司主张,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分公司在市场经营中有着一定的独立权,但是需要在公司权益的基础上的得到充分的证明,所以在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自己留意分公司是否是独立于公公司的,如果存在这种情况就需要注意具体的操作,否则自己的权益维护就会失去重要的保障。

在我国的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关系中,如果是分公司签订了合同的话,但是在合同的履行中,如果出现了纠纷的,那么就需要总公司来进行承担,但是此时也是存在例外情形的,比如说分公司的签署超出了经营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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