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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界定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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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公司法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界定方法是什么?

可以从以下区别界定忠实义务、勤勉义务:

1、义务属性不同

注意义务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方面的要求。忠实义务是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诚实信用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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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类义务的功能不同

注意义务是为了追求公司经营的最佳效果,促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理的履行职务。而忠实义务主要是为了避免义务人自身的利益与公司的利益发生冲突,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利益要服从公司利益。

3、两类义务的判断标准不同

对于注意义务的履行很难以客观的现象为标准,经常需要经过主观分析来加以判断。而对于忠实义务的履行,一般有明确的客观标准。

4、责任的形式也不同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注意义务所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他们都以公司遭受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损害和责任人有过错(故意或重大过失)为构成要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仅仅是违约责任,并且不以公司有损害为主观有过错为构成要件。

二、 违反忠实义务具体情形有哪些?

1、自我交易

董事长或总经理一般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如果其个人与公司交易,则常常会产生双方利益的对立和冲突。为了防止董事和经理在交易中将个人私利凌驾于公司利益之上,进而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法》规定其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利用、篡夺公司机会

机会就是财富,公司机会对于公司来说相当于公司的财产,董事长、总经理基于其在公司中的地位可以接触到大量的商业信息,若他们为了非公司的利益篡夺公司的机会,就构成了对忠实义务的违反。《公司法》规定,董事和经理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3、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是指董事长、总经理不得经营与其所在任职公司具有竞争性质的业务。董事长,总经理掌管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若其从事与公司相同或相似的业务,则很容易泄露公司商业秘密,导致与公司不公平的竞争。我国《公司法》对竞业禁止采取相对禁止的态度,规定董事和经理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其中,为他人经营包括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认可不得在与所任职公司存在竞争业务的公司,企业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等职务。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对于其他类型职员来说,职位是比较高的,位高者权利也相对较大,若是不对此类职员的行为加以限制,那么将会损害到股东、公司等的权益。而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就是对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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